法律分析:不作為犯罪的情形包括:(1)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3)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刑法》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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