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怎么變更
廣州公司法人變更,歡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電話,廣州公司法人變更流程 1.整理需要變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網上登記界面記性初審提交,3-5個工作日審核通過; 2.下載并打印審核通過的材料,進行相關的填寫; 3.打電話到工商局預約遞交材料的時間(目前北京市轄區基本都是電話預約交件時間); 4.按照預約的時間到工商局遞交企業法人變更的材料; 5.等待5個工作日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6.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企業法人變更; 7.辦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法人變更; 8.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法人變更 推薦閱讀《廣州公司名稱變更流程》 廣州公司法人變更的方式 1、廣州公司法人變更的合并 廣州公司法人變更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公司法人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公司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公司法人歸并為一個新公司法人,原公司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公司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公司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公司法人不得合并 2、廣州公司法人變更的分立 公司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公司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公司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公司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公司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公司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廣州公司法人變更后結果 (1)公司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公司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公司法人承受
法人變更怎么辦
應當向有 管轄權 的登記機關(現在叫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下面是 法人變更 怎么辦的程序: 登記程序 1)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2)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 公司法 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 管轄 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權利。 4)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5)作出準予 公司變更 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 營業執照 ;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 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 公司債務 清償或者 債務 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 變更經營范圍 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 經營范圍 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 注銷登記 。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 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證 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 繼承人 繼承 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 分公司 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 債務清償 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 公司名稱 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 公司設立 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六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 公司經營范圍 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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