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購香煙,數額較大的,涉嫌非法經營罪。
微商,是指企業、經濟組織或自然人利用互聯網平臺的直銷或分銷模式,采取無店鋪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微商服務者是指從事微商行業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自然人。
所謂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隨著網絡平臺的發展,微商越來越普遍。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過微商進行銷售。香煙是國家專營專賣產品,屬于限制經營,要想出售香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取得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資格,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而出售香煙,只能在規定的區域內銷售,嚴厲禁止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進行銷售卷煙,對涉案數額較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五條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一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國務院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制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參考資料:
裁判文書網
《被告人肖臣香、周德先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網頁鏈接
非法經營煙草,涉案5萬或盈利一萬以上算情節嚴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盈利8萬,沒其他惡劣影響的話,也不能算特別嚴重,量刑標準適用5年以下。
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絕大多數都只會判緩刑。當然,前提條件要交足罰金。總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銷售環節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因此,需要開展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之后,方可開展煙草制品的零售業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以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均視為“無證經營”違法行為,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三條之規定,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情況下,擅自開展煙草專賣品的經營業務,且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等情形的,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依法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涉及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有關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律)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具體政策)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無效。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