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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業清算知識(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介紹)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2-25 15:44:34

外商企業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分別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與我國的內資企業一樣,前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也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類型。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其實務經驗,就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項分別進行介紹。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均應當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辦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該辦法已被國務院予以廢止。
隨后,商務部辦公廳于2008年5月5日所發布了《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又于2008年10月20日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根據上述兩份文件,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所謂解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于企業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等原因,不能繼續存在而終止其經營活動,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簡單而言,解散為非破產清算的起點。
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理由存在差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據實際情況確認清算前需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則直接進入清算程序,無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
2)需要由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解散的情況有: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企業章程、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時。
3)當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一方不履行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單方提出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解散或經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當然,如果合資或者合作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商事仲裁,則,則此類企業的解散需要由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
當外商投資的公司依法解散后,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清算及公司注銷工作:
1) 依法成立清算組;
2) 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
3) 通知債權人并登報公告、登記并核定債權;
4) 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5) 整理公司資產并進行審計;
6) 清繳稅務,辦理稅務、海關登記的注銷手續;
7) 制定清算報告;
8) 辦理工商登記注銷;
9) 投資方分配剩余財產并付匯、注銷開戶銀行;
10) 辦理財政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統計登記、外匯登記、社保登記等后續注銷手續。
根據筆者的經驗,依照上述程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從提出解散申請到清算結束大約需要半年的時間,若涉及到合資、合作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則上述程序將會持續更長時間。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夠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處理流程(如提早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順利的推進清算工作,還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時間相對的縮短。
(四)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筆者近年來代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實務經驗,以下幾點問題是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程序中值得注意的事項:
1)上述第三節中所述清算程序為正常情況下的清算程序,如果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清算工作將在法院的指導與監督下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指定專業的清算公司擔任清算組成員,一般會產生高法院費用及清算組清算費用,這些費用將首先從清算財產中予以支出,因此此種方式進行清算的成本較高。
2)外商投資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公司權利機構的決議”、“提前終止合同的協議”等法定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商務主管部門一般還需要擬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一份“關于員工安置(處理)方案的說明”,企業在該份說明中應當詳細描述目前企業員工的狀態、公司解散時員工的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勞資糾紛等內容,最后擬解散的企業必須在該說明中承諾不會因企業清算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目前商務主管部門仍允許其清算組由公司權利機構決議通過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員組成,同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員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同樣可以是公司權利機構所決議通過的任何人員,比如公司聘請的律師、普通公司職員等。
4)關于員工安置問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解散時,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筆者建議,企業在進入清算程序后,不必倉促地宣布員工安置方案,而是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與員工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從而保證清算過程中,企業能夠平穩的開展各項工作,防止出現員工破壞公司財產、影響公司清算的事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相關法規
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也需要按照該規定處理。因此,外資企業的破產程序與中資企業的破產程序基本一致。
(二)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的啟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將依法進行審查,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受理。
破產案件受理后,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擬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還應當調查擬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整理擬破產企業的債權與債務;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時,擬破產企業或者債權人均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擬破產企業進行重整或者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和解。
(三) 破產清算
當擬破產的外資企業確屬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而且擬破產企業與其債權人間不能和解或和解無效,由人民法院將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將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破產管理人將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出售破產財產一般通過拍賣進行;
3、按照以下程序對債務進行清償: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3)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4、對剩余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再由管理人執行。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或者在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予以公告。
最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四) 外資企業破產注意事項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與內資公司幾乎一樣,根據筆者的經驗,整個破產程序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但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往往會采用分期出資的方式注入,若其注冊資本尚未繳納完畢,則其外國投資者必須將未繳的注冊資本繳清后方可辦理破產清算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清算相關規定

(一)、清算的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二)、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天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3人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一般在董事中選任,并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義務;

4、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清繳所欠稅款;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與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此外;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天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刊登。

(四)、清算財產分配

企業及中外投資者須依法分配清算財產而不得作任意處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清算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變賣和分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及其他所需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款。

3、其他債務。

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應注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有,清算過程中若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五)、清算終結

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償工作后將制作清算報告并經董事會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天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并在該等手續完結后10天內,須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同時須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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