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案例5個
出口退稅是國家一項重要的稅收政策。自1985年我國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出口騙稅一直是困擾國家稅務機關的重大問題。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騙取出口退稅案例,供大家閱讀!
騙取出口退稅案例篇1:
日前,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掛牌督辦的特大騙取出口退稅案“7。18案”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額達12。8億元,涉案稅款達1。8億元,刑事拘留23人。8月1日,去年告破的“閃電一號”特大騙取出口退稅案將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涉案金額高達24億元人民幣,騙取出口退稅款3。28億元人民幣,抓獲團伙成員37人。1個團伙控制17家生產企業和8家外貿公司,利用17家生產企業偽造生產假像,虛開發票給貿易公司。總共虛開發票7787份,遍布福建、江蘇、甘肅、江西等多個省市地區,涉案稅款超億元。通過騙取出口退稅來錢快,甚至可買房買跑車,利益的驅動讓一些人卷入犯罪的漩渦。
這兩個案件是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現象的縮影,其成功告破為國家挽回稅款損失2億多元。但案件反映出騙取出口退稅手法日趨狡猾,形成上中下游團伙作案,配貨配票隱蔽性強,從口岸向內地延伸等新特點。同時,需要引發我們思考:在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精益求精”的形勢下,監管部門應如何加強監管、堵塞漏洞?
騙取出口退稅案例篇2:
某市國稅稽查局接到省國稅稽查局轉來的一起騙稅案線索,初步分析后敏銳地意識到這觸及了稅收最為敏感的退稅領域,而且是有貨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報騙取出口退稅,手法隱匿,性質惡劣,案情重大。
五年期間,"××公司"出口勞保手套6000萬雙,報關金額6402萬美元,與國外客戶的實際成交價為2473萬美元,高報出口3929萬美元,指使49戶生產廠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07份,金額15210萬元,稅款2585萬元,價稅合計17796萬元,騙取 出口退稅 總值5469萬元,該市國稅局作出對"××公司"已取得騙取出口退稅款1305萬元進行追繳,處以2倍罰款2610萬元的處理決定,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將"××公司"離岸賬戶存款240萬美元追繳入庫,擬追繳外貿公司已退稅款1043萬元,外貿公司未退稅款1506萬元不予退稅,其余騙稅款已由各地稅務機關陸續追繳并處理,公安機關批捕涉案人員8人,其中該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該市檢察院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騙取出口退稅案例篇4:
張某發,1986年生,2007年,大專畢業的他來到深圳,在一家外貿公司工作,積累了不少騙取出口退稅的門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冊了深圳市隆泰祥進出口有限公司,據其后來向公安機關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來騙稅的,隆泰祥接收的發票都是虛開的”。
騙取出口退稅的手法有多種,產品主要以服裝、電子產品和家具為主。舉例來說,A從河南農民手中收購棉花,但農民沒發票只能寫收據,價格高低隨意寫,A拿收據去稅務機關抵扣,開出棉花的發票,稅收成本大約3%,B則從A處收購棉花后,加工成紗線,征稅約5%,外貿公司再以6%—7%的成本,從B手里大量購買增值稅發票。
原本從紗線到服裝,中間還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辦公室里閉門造車的外貿公司要從這些環節生產企業處購票,操作起來很麻煩,因此,外貿公司提供的一張服裝發票,紗線的原材料發票就占九成,這個明顯的作假痕跡,一經檢查則易暴露。
張某發團伙控制了17家服裝生產企業和7家外貿公司。張某發與服裝企業之間達成協議,由其為企業支付場地租金,或者每虛開一百萬元給予1%的好處費,企業則為張某發虛開增值稅發票提供條件。
財務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負責,偽造購銷合同、記賬憑證、賬本賬冊以及劃撥資金,對外大量虛開增值稅發票到張某發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貿公司,再偽造外貿合同、接受境外資金入境、獲取空白外匯核銷,勾結貨代“配貨配票”,虛假報關出口騙取國家稅款。
騙取出口退稅案例篇5:
上海海關與上海市公安局聯合辦案,破獲一起用高報價格、循環出口等手法騙取退稅的特大出口騙退稅案件,案值達2。88億余元,涉嫌騙取退稅4200余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10名。據悉,該案是迄今為止上海海關查獲的最大一起出口騙退稅案。
今年1月,上海海關在對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電容、二極管和按摩棒等商品進行數據查詢比對時,發現其申報價格高于實際同類商品國內零售價數10倍。通過擴大風險分析范圍后,發現另有5家企業自2009年起均以相同的手法申報出口這些出口退稅率商品。上海海關與上海市公安局經偵部門開展聯合辦案。
經查,這6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實際控制人。這些公司以4。5%—5。5%的費用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高于同類產品數十倍的價格將電容、二極管和按摩棒涉案貨物申報出口至香港等地,隨后雇傭“水客”再將出口至香港的電子元器件走私入境,循環往復騙取退稅。為獲取退稅所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該公司將貨款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匯兌至由其操控的香港公司賬戶內,再以正常付匯方式向代理其出口的外貿公司支付貨款。截至案發,該犯罪團伙采用上述高報價格、循環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額達2。88億余元,涉案退稅款約4200萬余元。
3月29日,在上海海關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對上述人員實施抓捕。目前,犯罪團伙主犯顧某、王某及其他8名團伙成員(均為中國籍)悉數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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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騙稅哪些人需要負責任
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我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我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并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于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采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于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于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于一般的騙稅。由于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于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納稅人
法律主觀: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是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68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68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主要手段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要經過一系列環節。犯罪分子在巨額利潤的驅使之下,更是絞盡腦汁,挖空心思,客觀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樣翻新,不一而足。但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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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報出口”具體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偽造單據、憑證等手段,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
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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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的欺騙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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