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免征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11)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一次中獎額在1萬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4)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5)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有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 (1)獎金。 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 、技術、文化、衛生、體育、 環境保護 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 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救濟性款項。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 撫恤金; (5)保險賠款。 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 轉業 復員費。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 按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 退休工資 、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有哪些?
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包括:
一、職業損失:常年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收入中可以扣除職業損失,減免個人所得稅。
二、教育經費: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教育經費,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靈活就業:可以在規定的靈活就業收入期限內,減稅3000元。
四、慈善捐贈:可以扣除慈善捐贈的額度,減免個人所得稅。
五、子女教育:可以扣除子女的教育費用,減免個人所得稅。
六、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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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9.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1.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3.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4.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
15.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16.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7.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對個人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19.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
20.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非原始股(2018.11.1)取得的所得暫免;
21.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處取得的股息紅利:
22.個人取得的下列中獎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a.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b.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23.對被拆遷人按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含因棚戶區改造而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24.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暫不征收個稅;
25.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
26.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7.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8.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9.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30.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31.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32.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3.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_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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