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相較于訴訟,具有無地域、級別管轄,程序靈活,一裁終局等特色。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原則仲裁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將他們之間業(yè)已發(fā)生或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協(xié)議,它是國際商事仲裁得以發(fā)生的擔本依據(jù)。仲裁協(xié)議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在該合同中訂立的約定將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是仲裁協(xié)議最常見和最重要的表現(xiàn)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有關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共同簽署的一個將有關爭議提交補裁解決的專門性協(xié)議,仲裁庭在審理雙方當事人交付仲裁的爭議時:首先要確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協(xié)議無效,則仲裁根本無從發(fā)生,仲裁庭無權對爭議進行裁決,即傅作出裁決,其仲裁裁決也會被有關國家拒絕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協(xié)議的法律適用,實際上就是仲裁庭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仲裁協(xié)議的有效性。我們按照國際私法上合同準據(jù)法的一般理論,從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仲裁協(xié)議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二、國內仲裁費用由誰承擔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應當交納的一定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由申請人或反請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或反請求時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guī)定預交。2.案件處理費。包括:(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證人、鑒證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3)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第(2)、(3)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后承擔作出決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三、國內勞動仲裁費用由誰墊付勞動仲裁勝了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亦考慮到仲裁庭對當事人仲裁請求的滿足程度、責任劃分及其它因素,由當事人分攤仲裁費用。2、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當庭或庭外達成和解時,仲裁費用將由雙方當事人按其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分擔。若當事人在和解協(xié)議中,未對仲裁費用作出約定,仲裁庭將按當事人各承擔50%的比例進行裁定。3、仲裁庭還可以對預付仲裁費的一方當事人裁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對其墊付費用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其實我國很多仲裁類型是不收取受理費用的,比如勞動仲裁,國家財政補貼的,但是還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納費用。仲裁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方繳納的,但是還有其它的規(guī)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國際商會仲裁院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xié)議”或“經濟開發(fā)協(xié)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jù)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xié)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xié)助。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yè)務聯(lián)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yōu)先考慮該仲裁院。美國仲裁協(xié)會(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xié)會受理的案件多數(shù)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the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qū)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guī)則。實踐中,依《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操作。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xié)會共同組成的聯(lián)合委員會管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ese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guī)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shù)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仲裁存在的意義是為了這個社會的發(fā)展,為了經濟的發(fā)展,為了商業(yè)界的發(fā)展。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并對不自覺執(zhí)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對于裁決結果就應該心悅誠服才是。但有些當事人在不利的裁決作出之后,會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動履行該裁決。而在非裁決地國執(zhí)行該裁決,更是困難。裁決一作出,仲裁的責任已盡,其也沒有權利去執(zhí)行該裁決,而要持裁決到裁決地國以外的國家來執(zhí)行該裁決。必須要依靠外國的權利,所以必然會產生許多復雜的問題。國際間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們對國際間仲裁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及相關的規(guī)定有了深入的了解,將有助于我們在處理國際商事糾紛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xiàn);對我國處理區(qū)際間的商事仲裁相關問題,并可借鑒。二、國內仲裁裁決有哪些類型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guī)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j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jù)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三、國內仲裁時效的類型有哪些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其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根據(jù)仲裁時效適用范圍的不同,仲裁時效可以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兩種。1、普仲裁時效又稱為一般仲裁時效通,是指一般民事、經濟糾紛普遍適用的仲裁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特殊仲裁時效即法律、法規(guī)對某些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時效作出特別規(guī)定,這些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適用這種特殊仲裁時效,而不能適用普通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臨時仲裁和常設仲裁依據(jù)仲裁機構組織形式的不同,國際商事仲裁可以被劃分為臨時仲裁與常設仲裁兩種。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又稱特別仲裁,是指不需要常設機構的協(xié)助,直接由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自行組成仲裁庭進行的仲裁。仲裁庭為特殊的任務而設立,處理完爭議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臨時仲裁中,整個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當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決定仲裁員的指定方式及管轄范圍,也決定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的進行。我國法律沒有對臨時仲裁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1958年《紐約公約》第一條之二的規(guī)定,"仲裁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之仲裁院所作裁決,亦指當事人提請仲裁之常設機關所作裁決"。很明顯,前者指的就是臨時仲裁之裁決。既然我國已經加入了該公約,則如果國外臨時仲裁裁決在我國申請執(zhí)行的話,我國法院不應以該裁決是臨時仲裁裁決為由而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 以前的仲裁多為臨時仲裁,但由于這種形式變動性大,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務的要求,于是在19世紀以后,各國紛紛設立了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常設仲裁,又稱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種由當事人合意選擇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的國際商事仲裁。 常設仲裁機構是指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固定的仲裁地點、固定的仲裁規(guī)則以及一定的仲裁員名單的仲裁機構。 審理爭議時,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單中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爭議。目前,世界上各種常設仲裁機構多達130多個,我國的兩個仲裁委員會都是常設仲裁機構。 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以仲裁員是否必須依照法律作出裁決為標準,可以將國際商事仲裁分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jù)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而是依據(jù)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做出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 是否可以進行友好仲裁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強制性規(guī)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一般不承認友好仲裁,但英國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對于友好仲裁,該國有了一個放松的態(tài)度。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員必須按照法律作出裁決,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樣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認為公平合理的標準做出裁決。 不過,應當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時,輔以某些折衷或變通的方式來做出決定。例如,在補償數(shù)額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慮,做出靈活的決定。但仲裁員據(jù)此做出裁決的權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它不屬于友好仲裁的性質。 以前的仲裁多為臨時仲裁,但由于這種形式變動性大,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務的要求,于是在19世紀以后,各國紛紛設立了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常設仲裁,又稱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種由當事人合意選擇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的國際商事仲裁。常設仲裁機構是指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固定的仲裁地點、固定的仲裁規(guī)則以及一定的仲裁員名單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時,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單中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爭議。目前,世界上各種常設仲裁機構多達130多個,我國的兩個仲裁委員會都是常設仲裁機構。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員是否必須依照法律作出裁決為標準,可以將國際商事仲裁分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jù)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而是依據(jù)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做出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是否可以進行友好仲裁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強制性規(guī)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一般不承認友好仲裁,但英國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對于友好仲裁,該國有了一個放松的態(tài)度。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員必須按照法律作出裁決,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樣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認為公平合理的標準做出裁決。不過,應當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時,輔以某些折衷或變通的方式來做出決定。例如,在補償數(shù)額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慮,做出靈活的決定。但仲裁員據(jù)此做出裁決的權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它不屬于友好仲裁的性質。
國際商事仲裁是含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解決國際、跨國或涉外商事爭議的仲裁。在爭議發(fā)生時,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如果敗訴一方不予執(zhí)行,勝訴一方有權向法院或其它執(zhí)行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zhí)行。根據(jù)國際慣例,凡雙方當事人訂有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合同條款或協(xié)議的,則爭議發(fā)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訴,必須通過仲裁解決。
國際仲裁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方式。仲裁具有程序簡便、靈活性、保密性、一裁終局和裁決易于得到執(zhí)行等特點。由于《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締約國多達156個國家,涵蓋了世界主要貿易國,使得國外仲裁條款和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擁有了強制執(zhí)行力,所以國際仲裁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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