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2)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2-26 23:51:14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代理詞范文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 辯論 。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下面是由我為你帶來民間借貸的訴訟代理詞。
  民間借貸的代理詞 范文 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秋艷接受某來某、某沅某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為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人劉某某與出借人楊某某雖然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但楊某某實際只交付了100萬元,對此劉某某已經用房屋進行了抵償。因此,該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完畢,作為擔保人的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借款的本金數額

  (一)250萬元與本案《借款合同》無關

  1、250萬元是否實際交付?

  根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及相關規定,大額資金交付必須提供相關交付憑證,僅憑借據或收條不能證明資金交付的事實。除了交付100萬元(8張承兌匯票)外,出借人楊某某沒有提供任何支付憑證證明其實際交付了250萬元,其提供的《借條》《收條》均不足以證明其就該250萬元完成了交付。

  2、250萬并非借款。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萬船股轉入借款...”,該250萬元并非借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此250萬元應該按照其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3、250萬元并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與本案無關。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該250萬元即使實際存在,也是發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筆100萬元的支付證據不足

  關于庭審結束后出借人出示的兩張承兌匯票(賬面金額為50萬)疑點重重,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補正的情況下,不應被采信為交付100萬的憑證。

  1、一審法院的兩次庭審中,出借人對于前100萬交付的8張承兌匯票(即本案各方當事人陳述的第一個100萬)都有明確提及,但對于該2張承兌匯票卻未有任何提及,陳述模棱兩可,籠籠統統一帶而過,見庭審筆錄:

  2、從上述庭審筆錄還可見其陳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審陳述第二個100萬為“匯票及現金”,第二次庭審陳述又只是“匯票”。

  3、《收條》(2014年4月23日)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收到貳佰萬元整,但其中列舉的承兌匯票卻只有8張,共計100萬。

  4、該兩張承兌匯票復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審結束后的2014年4月13日,上載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

  1)如果該兩張匯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條》(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張承兌匯票之外的剩余100萬元,那么為何不予以詳細列明匯票號?

  2)從該匯票載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月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條也應該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條?

  3)出借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說因為借款人劉某某用房抵償,所以把匯票復印件及收條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審結束后予以提交的該兩張匯票復印件從何而來?

  從上述情況看,出借人出具的該兩張承兌匯票的復印件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一審中作為擔保人的某來某對此提出了疑問,并提交了書面的鑒定申請。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中的諸多問題都視而不見,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況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也不審查該匯票的來源、款項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對擔保人的鑒定申請不予理會,即予以了草率認定。

  5、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借款人劉某某向擔保人出具《證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證明其雖然出具了200萬元的收條,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萬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沒有支付。

  由此可見,第二筆100萬元并沒有支付,該份《證明》對該兩張匯票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雖然出具了收條,但沒有收到錢。

  二、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擔保責任問題

  1、擔保人是受欺騙提供的擔保,擔保無效

  如一審陳述,擔保人之所以提供擔保,是因為擔保人自己需要資金,與出借人約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經負債累累,在法院涉訴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該250萬元債務確實存在,出借人與借款人共同向擔保人隱瞞了該項事實,使得擔保人信賴出借人將實際出借450萬,以至做出了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擔保法》第30條及司法解釋第40條,保證人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即使擔保成立,該250萬元并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不屬于擔保范圍。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只限于發生于該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該250萬元實際交付,也屬于借款關系,但并非發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擔保人對此也沒有擔保責任。出借人楊某某只能向借款人劉某某要求償還,但不能要求上訴人承擔擔保責任。

  3、如果判決上訴人對該250萬元擔責,將加重擔保人的責任,產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將2013年6月10日之前的債務轉入2014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訴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楊某某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作為上訴人對此知情且書面同意。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但保證責任。如果要求上訴人對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債務承擔責任,無疑將加重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三、對相關證據的補充意見

  除了上述《收條》(2014年4月23日)、兩張匯票的復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證據也存在諸多相互矛盾之處:

  1、《收條》(2014年4月20日)載明250萬元為承兌,而其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中載明只有50萬元的承兌。

  2、《證明》(2014年4月20日)載明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萬元的借款,嚴重背離現實,合同簽訂當時,并沒有發生款項交付。

  四、是否虛假訴訟?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證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點,甚至有相互矛盾之處,其在兩次庭審中的陳述,也前后不一。

  一審期間,擔保人得知,作為借款人的劉某某在簽訂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負債累累,多次因民間借貸被訴諸法院,法院已經判決的債務即高達幾千萬;出借人在一審法院也有涉訴行為。此外,當前借款人劉某某已因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結案。

  結合上述情況,請法院根據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為此,上訴人于庭審前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于查明案件基礎事實。

  五、結語

  本案上訴人在擔保時,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是無效的,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即使保證成立,也只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在此期間,出借人只實際支付了100萬元(250萬元為2013年6月10日之前債務,且該250萬并沒有支付憑證,也并非借款關系;100萬元支付憑證并不屬實),而該100萬元,出借人已經用房屋抵償,目前債務已清,上訴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實際上出借人已經用房屋對借款本息進行了抵償,即使支付利息,也應該從2014年4月24日計算,按照實際交付的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以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民事訴訟代理詞(民間借貸)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托由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針對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部分,前后敘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處重大疑點。

  首先,從借款時間來分析。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擔保人YX的擔保下,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八十萬元,……”,此處表達的意思是被告于當天直接從原告處借走了現金80萬元。

  而在本案起訴以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卻又將借款形成的時間說成了是被告前后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萬元,80萬元的借條和金額只不過是原告做了適當讓步以后,被告予以更換和變更的。

  對于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實,原告竟然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

  其次,從借款的原因來分析。被告無借款之必要,更無借款之動機。被告本身的經濟狀況較為良好,不可能因為生活溫飽問題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訴稱被告借錢很大部分用于了給自己購置車輛,并且一買就是四輛。從常理來推斷,由于汽車并非生活必需品,一般來說,借錢買一輛車屬于正常行為,買兩輛車可能是頭腦發熱,但按原告說法,借款買四輛汽車就有悖于常理了。

  第三,從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款項來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長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沒有固定單位和穩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沒有任何證據能讓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將111萬的巨款借給被告。

  更為夸張的是,原告稱為了滿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萬借款中,竟然有40來萬是原告冒著風險替被告欠的外債。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這借的錢靠誰來還?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由于被告沒有提交任何這方面的證明材料,使我們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點重重。

  第四,從交易習慣與金額大小來分析。按照原告的說法,不論是一次性借80萬,還是分期分批借111萬,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現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現金,顯然不可能長期存于家中,如從銀行取出必然會有相應的銀行存、取款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然而在這一塊,也未見原告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說明。

  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對借款事實的敘述中,存在 其它 多處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原告表示給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卻又說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于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萬元的利息,而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卻說分文利息也沒有取得,前后諸多地方存在疑點,實難認可原告描述的真實性。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原告在編造被告借款經過的過程中,存在一個很大的邏輯錯誤。忽略了不論是四張共計111萬的借條,還是單張80萬元的借條,它們在此都是待證的證據,都是需要等待證明的對象,而不是已證明的事實。

  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被告借款真實發生的時間應當是打27張借條的時候,也就是說被告的借款事實原則上應當和27張借條一一對應,也只能通過27張借條來證明被告確實向原告借款。但這子虛烏有的27張借條,原告顯然無法偽造,于是就上演了27張換4張,4張換1張的好戲。

  在這里,我要請合議庭注意的是:假設原告說法是真的,后來的這四張111萬借條也僅僅只是起到在數字上統計債權金額的作用,而不能獨立用來證明債權的真實性和發生的情況。同理,衍生于此四張借條的80萬借條,也無法對應借款的事實情況。如果要認可借款事實,我們應當審核的是這27張借條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謂的27張借條已經不存在了或者說從一開始就沒有。那么他原告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另外,至于原告說27張借條不便于保管,更是不值一駁。27張不好保管,4張難道就有本質區別?為什么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樣直接換成一張借條,卻要在一天內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張借條?在這里,一個信封袋、一顆訂書釘就能夠徹底解決的問題,被原告無限的放大了。

  二、從法律角度來看,原告訴稱的借貸法律關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金錢的一方為出借人,接收金錢的一方為借款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具有實踐性的特征,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的要求。

  形式要件即達成借貸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項這一實質構成要件是最為關鍵的,存在形式要件而缺少實質要件,絕對不可能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對于大額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幾十、上百萬的金額,而原告卻主張全部借款為現金交付,且除開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審核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款原因、借款時間、款項來源等多方面加以考慮,不能僅憑借條認定交付錢款的事實。

  本案的“借條”在法律上僅僅具備形式要件,而不具備“借款”的實質條件。“借條”不同于匯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據,票據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具有無因性,即我們常說的“見票即付”。

  而“借條”并不具有無因性的特征,在被告提出多處合理懷疑且舉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方應當提供證據補充證明“借條”的來源、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

  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記錄”或付款證明等其它輔助證據,又無法對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證明,同時,原告的借款操作嚴重違反正常邏輯和日常生活 經驗 ,原告又未提出相關的補充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條所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原則,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再次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為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利益。

  委托代理人:

  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
  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詞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元成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張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擔任其與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通過仔細聆聽委托人的陳述,查閱案卷材料,又參加了剛才的庭審,現我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金額與被告張某某實際借款金額不符。

  原告與被告張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簽訂了借條一份,約定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之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實際向被告張某某轉款42.5萬元,也就是說原告實際向被告張某某借款42.5萬元,而非原告主張的50萬元。

  二、根據《借條》約定的內容,被告張某某應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還清借款,但對借期內支付利息并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張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間的利息沒有依據。

  三、根據《借條》,被告張某某與原告對逾期利息做出了約定,但對具體利率沒有明確的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的規定,應當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故原告主張的四倍利率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也有違法律的規定。

  綜上,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實際借款金額為42.5萬元,逾期利息應從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故最終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計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個月/18個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猜你喜歡:

1. 離婚訴訟代理詞范文一則

2. 共同飲酒死亡案例代理詞范文

3. 加工承攬合同代理詞范文

4. 民間借貸的代理詞范文一則

5. 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范文3篇

民間借貸糾紛的代理詞由幾部分組成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的代理詞由首部、序言、正文和結束語這四部分組成。首先要有確切的標題對審判長和審判員的尊稱,序言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代理人對本案作的準備工作,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點,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推薦:

公司借款協議書(企業間借款協議書范本6篇)

合伙企業的特征(合伙企業的特征)

公司法人代表的條件(做企業法人的要求和條件)

個體工商戶稅務(開個體戶都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個體經營范圍變更(個體戶變更經營范圍需要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