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企業所在地有正式戶口或者臨時戶口;
3、具備企業管理能力及相關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5、生成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1、通緝犯、服刑犯。
2、擔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未滿三年的。
3、未滿18周歲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6、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