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如下:
1、有限的生命
伙伴關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簽署合伙協議,宣布設立合伙企業。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能導致原合伙企業解散和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無限責任
合伙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劃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者多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者多個有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至少有一個合伙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有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在其出資額的限度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因此,該合伙人應當RS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權和監督權。合伙人可以推選負責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合作伙伴之間的爭端更有可能發生。
4、共享屬性
合伙人投資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將合伙企業的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服務而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有權只分享部分利潤,而不分享合伙企業的財產。
5、利益分享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果有損失,合伙人將共同承擔。合伙協議應當訂明盈虧分配比例;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也可以等額分配。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將勞務作為資本的合伙人通常不會分攤損失。
擴展資料:
1、合伙企業的優點
合伙企業比獨資企業有更廣泛的資本來源。充分發揮企業和合作伙伴的實力,增強企業的經營實力,使企業規模相對擴大。
合伙人分擔合伙企業的風險和責任,合伙企業的風險和責任比獨資企業的風險和責任更加分散。
法律不以統一納稅人的身份對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因此,合伙人只需將合伙企業的利潤和其他個人收入加起來繳納一次所得稅。
由于法律對合伙企業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合伙企業在經營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伙人都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這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不同。
2、合伙企業的缺點
與合資企業相比,合伙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合伙企業的規模不可能過大。
合伙人的責任遠大于公司股東的責任。合伙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伙人對其合伙人的經營行為負責,加重了合伙人的風險。
由于合伙企業具有很強的人與人的相容性,任何合伙人的破產、死亡或退伙都可能導致合伙企業的解散,因此其存續期限不能很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合伙企業的生命有限。
1、合伙企業的生命有限。合伙企業容易設立也容易解散。一般情況下,合伙人簽訂完合伙協議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業成立。
2、合伙企業的責任無限,其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通常分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兩種。
3、相互代理。合伙人對外的經營行為,其他合伙人對此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財產共有。針對合伙人所投入的資產,一般是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將合伙資產另作他用。
5、合伙企業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和經營中所取得以及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可由部分合伙人經營,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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