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址變更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歡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電話 一、先辦理營業執照 1、到新公司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辦理鄭州公司地址變更時需要帶與新企業新辦理所提供的資料一樣,資料齊全當時就可取到“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及《關于遷址變更登記的通知》 2、憑“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到原來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工商資料轉出手續(資料由兩地工商部門進行郵寄),舊地址工商部門接受“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后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給企業 3、手續辦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門接到企業工商資料后給企業電話通知,帶上“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到新工商部門辦理具體的地址變更事宜(填一份“變更登記表、指定委托書、”)手續辦理完七日后帶上《關于遷址變更登記的通知》到領證窗口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二、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到原來舊地址的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舊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所需資料: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出俱“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證明” 2、帶上“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證明”原件、新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填寫一份“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表格”及30元錢,技術監督局出具30元的收據,3個工作日后憑30元的收據領取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辦理地稅 1、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近三年納稅情況統計表(按年度、按稅種)及帶上公章填寫其他相關資料 2、辦理完畢上述手續后等待專管員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帶上企業近三年所有帳務讓專管員核查,核查完畢后再等待核查結果 3、核查通過后地稅通知帶上公章再去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企業出具“地方稅務局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4、帶上“地方稅務局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及新企業報到所需要的(營業執照副本、章程、銀行開戶許可證、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公章、財務章、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發票,以上均是復印件)其他相關資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屬的地稅局辦理報到事宜并交納40元錢打印新的地稅正、副本 5、新的地稅局出具“新企業報到證明單”到新地址所屬的街道稅收服務站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辦理地稅網上報稅、領取稅單、辦理辦稅人員聯系卡及住所證明、完稅憑證、個人所得稅在網上申報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辦理國稅 1、帶上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會決議、申請書、地稅結算證明、國稅正副本原件、公章到舊的國稅局辦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等待專管員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帶上企業近三年所有帳務讓專管員核查,核查完畢后再等待核查結果 3、核查通過后國稅通知帶上公章再去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企業出具“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同時專管員讓企業拿上企業檔案資料到稅務征管科辦理相關轉出手續 4、企業帶上檔案資料到新國稅局征管科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完后再到辦稅窗口辦理具體稅務登記手續(需要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并交納10元錢打印國稅正副本
法律分析:公司變更地址的流程:1、申請。 申請人向登記(發照)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2、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3、審查/核準。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對于審查通過的,作出準予登記決定,送達營業執照、通知書;對于審查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送達《駁回通知書》。4、決定。根據審核情況,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5、送達。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文書,相關登記信息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營業執照地址變更辦理流程具體如下:
1、網上預約登記工商變更信息;
2、通過后,預約工商提交材料時間;
3、按照指定的時間到工商局遞交材料;
4、按照指定時間領取營業執照;
5、辦理稅務登記證變更;
6、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
7、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
營業執照地址變更需要什么資料
營業執照地址變更需要下列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6、房屋租賃合同;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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