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于童工范疇。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雇傭童工不分雇傭者知不知情,只要雇傭就要受到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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