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附加刑之間也存在并罰問題,對于不同種的附加刑原則上應當并科。例如,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部分財產時,可以合并執行。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與沒收全部財產時,雖然也可以合并執行(先沒收全部財產,再由犯罪人通過勞動所得繳納罰金),但在通常情況下,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對于判處兩個以上同種附加刑時,如何并罰,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罰金的并罰,原則上應采取并科原則,即將對數罪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順序是合并執行,不分前后。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犯數罪依法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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