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再審程序的條件
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必須是適格的再審申請人;2、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3、當事人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一、申請再審有什么條件
1、申請再審的條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二、不得申請再審的條件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臺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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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有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再審條件如下:1、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2、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案件再審條件
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有新的證據,原判決確有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在規定再審期限內,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新的證據;二是原判決確有錯誤;三是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新的證據是指在上訴期或者判決確定后,新發現了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重大意義的證據,但該證據在原審庭審時沒有取得或者未能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是指在原裁判中,當事人認為裁判機關對于案件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者證據認定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案件中有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土地征用、環境污染、侵犯知識產權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規定的再審期限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申請需要提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如果符合再審條件,原審法院將會受理再審申請,并對案件進行調查、審理和裁定。
再審期限是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再審期限為六個月,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如果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再審期限可以延長至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再審申請必須在再審期限內提交,否則將被視為逾期,原判決將維持不變。
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有新的證據,原判決確有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規定的再審期限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以糾正錯誤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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