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大于等于500萬元;有良好的經營記錄。2、股權投資基金,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經營記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的條件如下:1、名字滿足名字登記管理要求,可在規模大的投資企業名字中應用“投資基金”字眼;2、名字里的行業術語能夠使用“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可在商品名稱和行業術語中間使用。
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3、基金類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金(出資額)不少于5億元,均以貨幣形式出資,成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少于1億元;5年內,依照企業章程(股東協議)的要求繳足注冊資金。
4、單個投資人的投資總額不能低于1000萬余元(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定范圍之內)。
5、起碼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與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營業范圍核準為:非證券業務的投入、資本管理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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