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目前已將商鋪、寫字樓出租納入日常的規范管理中,所以沒有把非住宅納入綜合征收率范圍內。此類房屋出租應繳稅款的計算比較復雜,共涉及到6個稅種,明細如下:營業稅:房租的5%城建稅:營業稅的7%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3%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1%房產稅:房租的12;個人所得稅:房租扣除相關費用后的10%。
二、寫字樓出售時繳納費用分為買方和賣方,賣方:營業稅。交易額全額的5%及相關附加費;個人所得稅。(交易額-原值-相關費用)*20%;土地增值稅。計算較為復雜。不詳述;印花稅。交易額的萬分之五買方:契稅。按非住房繳納4%契稅。
三、出售辦公樓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的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出售辦公樓應按辦公樓銷售合同金額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1、契稅 (房屋評估總價X3%)
2、印花稅(成交總價X0.05%)
3、交易手續費 (購買面積X3元/平方米)
4、權證登記費(550元/件)
5、領新房產證的時候再花5元買一枚權證印花貼新證上非居住用房1手2手買家的交易稅費都一樣寫字樓需要繳納的稅費:第一:營業稅
(合同價-買入價)X5.55%
第二:土地增值稅
(合同價-買入價-買入的契稅-營業稅-自然增值稅)X系數注:
(1)自然增值稅=買入價X5%X房屋年限(按產證記載時間足年算)(2)系數:(合同價-買入價-買入的契稅-營業稅-自然增值稅)/買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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