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公司注冊需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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