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外就醫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①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②騙取保外就醫的;
③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④辦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⑤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⑥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⑦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①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②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③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如下:
1、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討論收到的申請;
2、申請通過后,會上報獄政科,并讓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人員初審;
3、初審通過后,對申請人進行病殘鑒定。一般情況下,在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醫院進行病殘鑒定。也可以把罪犯送到勞改局中心醫院,或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4、院長簽字蓋章后,辦理流程到此就結束。
保外就醫的條件包括:
1、罪犯確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并有醫院證明和監獄醫療機構的證明;
2、罪犯在監獄中已經接受過必要的治療,但仍無法治愈或緩解病情;
3、罪犯的病情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或監獄醫療機構的鑒定,并經過法院批準,才能獲得保外就醫的資格;
4、罪犯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有人負責照顧和監管,保證不會逃跑或危害社會安全;
5、罪犯必須簽訂保證書,承諾不會逃跑或違反法律,同時還要接受監獄、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保外就醫的手續如下:
1、提交申請:罪犯或其家屬應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保外就醫申請,并提交相關醫療證明;
2、醫療鑒定:刑罰執行機關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對罪犯的病情進行鑒定,確定是否需要保外就醫;
3、批準決定: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的保外就醫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醫療鑒定結果和法律規定作出批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4、簽訂協議:罪犯及其家屬應當與刑罰執行機關簽訂保外就醫協議,明確相關約定和規定;
5、接受治療:罪犯到達醫療機構后,應當按照協議接受治療,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6、返監:罪犯治療期滿或者治愈后,應當及時返回監獄服刑。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保外就醫呢?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的罪犯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保外就醫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衛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并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準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并通知 保外就醫罪犯 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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