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侵權: 1、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手段獲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法律客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采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里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并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侵犯商業秘密方式有哪幾種
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即行為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直接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人往往采取 盜竊 、利誘、脅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有的采取重金收買的方法,有的甚至派出“工業間諜”長期臥底。 2、濫用不正當獲取的商業秘密。行為人獲取商業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投入到生產、經營之中。有時也會出現行為人受利益驅動,允許第三人使用商業秘密。也存在行為人為削弱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競爭優勢,披露、擴散該商業秘密。 3、濫用合法掌握的商業秘密。這里的行為人是特定的合法掌握他人商業秘密的人,包括權利人的職工、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行為人違反保密約定或規定,向他人披露、擴散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擅自使用該商業秘密,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4、第三人間接侵犯商業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卻依然接受、獲取該商業秘密,加以使用、披露或擴散。第三人由于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成為新的侵權人,只不過其侵權方式為間接而已。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商業秘密 侵權行為 一直是一大難題。一般來講,認定侵權所需 證據 的提供,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由于商業秘密自身的秘密特性,必須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和“ 舉證責任 倒置”相結合的原則。請求保護其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業秘密的合法來源;已采取的保護與法和保密措施;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相同或相似;侵權人有獲取該商業秘密的條件;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被控告的侵權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其所使用或披露的有關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被控告的侵權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證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權利人提供的有關證據,認定被控侵權人有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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