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對職工的補償。。
所在企業破產了 是國有企業。。rn補償是不是應該是按工作年限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rn還是有其他的方式?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
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并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并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于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后,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準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于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準,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于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還不至于影響企業改制之后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于以何種方式支付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后的企業留下什么后遺癥,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占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后,形成員工對于改制后企業占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于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么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后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后,員工持有改制后企業的債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準,以避免改制后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采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于企業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采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后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于擬成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干,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采取"準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后,將剩余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后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采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于重新確定改制后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后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于改制后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采取這種辦法時,用于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后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后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后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于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并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于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于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愿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后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于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于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準或參考當地政府出臺的標準,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并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于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臺的標準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于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并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于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于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準,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后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于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于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準,在《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準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職工怎么安置?
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 ,依據 勞動合同法 ,企業破產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補償,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滿6個月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經濟補償標準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補償,經濟補償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重慶市國營企業破產補償 企業破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 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安置 (十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范圍:破產 立案 之日該企業的正式在冊職工(包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屬于安置范圍。在破產立案之日前已經與企業 解除勞動關系 的人員,不屬于在冊職工,不納入破產安置范圍。企業雇用的 臨時工 ( 農民工 )依協議遣散。 (十六)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標準。職工安置費標準以破產立案之日起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1986年10月1日以前錄用的正式在冊職工,市級國有企業原則上按不高于全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算;區縣(自治縣、市)級國有企業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標準(但不得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破產企業結合職工本人 工齡 計發一次性安置費后,同時解除職工與企業的 勞動關系 。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在本企業工作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并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 (十七)企業 申請破產 后,從法院正式立案當日起,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再進人。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繼續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基本生活費及代繳 社會保險 費,所需資金由再就業基金解決。從破產立案到破產終結期間,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中協議期滿的,應按時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協議,不再享受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有關費用,其生活費按第(十九)條關于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在冊職工的規定執行。 (十八)已經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再享受 失業保險 待遇。 (十九)留守人員和未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人員的費用及破產應急費來源。法院正式立案破產至破產終結期間, 破產清算 (籌備)組可按職工總數5%以內的比例聘用留守人員,其聘用費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標準由同級財政按月核借。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或 社保 關系的人員仍繼續執行其協 (二十)職工 退休 。法院受理立案破產當月底止,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職工,連續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特繁工種連續工齡符合國家有關 退休政策 年限的,可在原規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 綜上所述, 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 ,職工如果已經一次性領取了安置費的,不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辦理 提前退休 ,破產安置人員應當是企業破產時正式在職工人,企業破產以后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
公司破產職工怎么補償
公司破產職工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需要確定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和月工資;
2、員工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的,可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從公司處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退員工還可以失業金嗎
被公司辭退屬于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只要勞動者其它條件符合規定,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國營企業破產職工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破產后,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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