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惡意破產,又稱破產欺詐,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申請人,意圖通過申請企業破產的合法方式,達到某種不正當或者非法的目的。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或者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人民法院對其破產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對十二條規定情形受理后才發現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法律分析: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制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1)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
(2)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
(3)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由任何公司、企業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故事。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方面往往是為了逃債。但犯罪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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