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如何分配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后,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依法繳納必要的所得稅之后,剩余財產便可以在企業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了。剩余財產的分配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不同方式來進行。
剩余財產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財務處理即告完成。這時,清算機構應出具有關報告和報表,并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清算過程及相應的報告和報表進行審計,并由他們簽署審計報告,與上述清算報告一起提交有關機構確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并得到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企業破產的財產如何分配
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屬于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注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并納入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考試吧伴你同行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分配方案表決通過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 :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相關推薦:
企業代碼證年檢(組織機構代碼證怎么年檢)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過程的法律規定)
破產和解程序知識(破產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年終獎金所得稅(年終獎超過多少要交稅)
破產別除權制度(什么叫做破產別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