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破產后,公司的資產怎么處置
破產后需要以公司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等。《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一、公司清算的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二、與公司破產意味著什么有關的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破產財產變現的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破產財產變現的方式應當以拍賣的方式進行,“同時指出:不進行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在破產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
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破產財產變現的方式有“拍賣”和“變賣”兩種。
一、 拍賣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被拍賣物的價金。破產財產的拍賣,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清算組委托的破產財產的起拍價應當是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對破產財產評估的價值。
清算組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破產財產,其行為是強制性的,是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享有獨立處分權的財產強制進行的拍賣,在開拍之前,清算組應發布公告,并報人民法院,通知競拍人破產財產拍賣的時間、地點,競拍人在公開競拍之前可以對拍賣的破產財產進行現場查勘,以確定自己的最高競拍價。
拍賣具有以下特點:
1、拍賣是由專業機構進行的活動;
2、動產和不動產應由不同的拍賣機構進行;
3、拍賣破產財產,應按確定的程序進行;
4、財產拍賣成交應當在事先確定的底價之上,由出價最高者的價金作為拍賣物的價金。
二、變賣
是清算組依據事先確定的破產財產的價格,隨時出賣破產財產的行為,一般的說,破產財產的變賣有以下幾個步驟:
1、 擬定和通過變賣方案。變賣方案的內容有:1)變賣財產的目錄表;2)財產變賣的定價原則;3)財產變賣的程序原則。
2、 制定變賣程序,具體內容有:1)確定公布買受人的資格;2)變賣登記手續及具體時間; 3)定價原則;4)簽定變賣協議。
3、 發出變賣公告,變賣公告應刊登在影響大的報紙上,具體內容有:1)變賣物的簡況;2)變賣登記的時間;3)聯系人、聯系方式、聯系地址。
4、 變賣合同(協議)的簽訂和生效。變賣合同是變賣工作結束后,清算組與買受人簽訂的合同(協議)。具體內容有:1)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2)財產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況等;3)議定的價格及付款方式、時間;4)違約責任;5)代表人簽字;6)附件,如變價財產的目錄等。
清算組與買受人雙方簽字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合同生效。
【破產清算】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如何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制定破產財產按如下原則分配: 一、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 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三、 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 可供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 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 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 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 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四、 破產財產分配的范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 五、 其他: 1、 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具體的破產財產包括哪些
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屬于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注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并納入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考試吧伴你同行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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