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定義員工挪用公款?
我是一快遞公司的員工,最近派送一個貨到付款的快遞,因為客戶不在家讓我把快遞放在代收點了,然后客戶直接去代收點拿的快遞錢也是代收點代收的,我第二天去代收點拿錢然后做簽收回款給公司。公司就說我是挪用公款。這個罪名成立嗎?公司要是以這個理由開除我合理合法嗎?公司就說你是挪用公款,這是不懂法,無知的表現,根本不可能是挪用公款,更不可能是犯罪。公司可能故意整人。
挪用公款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國家機關的錢,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萬元以上,并且超過三個月以上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在這個情況,如果挪用資金超過6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涉嫌挪用資金罪。
貪污公款被抓的后果
犯受賄罪的處罰是:受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定義是什么?
1、貪污主體是公職人員,企業員工無法貪污;
2、挪用公款也不對,應是挪用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如果你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辦理業務,沒把錢拿了自己用,對方不按期付款的責任不應由你承擔;
4、建議趕快跟公司協商,或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求助。
二、貪污罪的特點是什么?
1、貪污受賄多。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1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三、什么樣的情況下屬于貪污公款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污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什么叫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就是沒有貪污,只是利用公款做別的事了,不屬于公款正當使用的地方,不一定挪用公款都是公務員,有可能是公司或者企業的領導
問題二:挪用公款啥意思?,會判刑嗎? 就是你把公司的錢悄悄用了,會判刑
問題三:挪用公款手段惡劣是什么意思?挪用公款手段惡劣指的什么? 假公濟私
問題四: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應當如何處罰? 以下是相關規定,前段是定義,后段是相關處罰,如不理解,可以追問,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問題五:挪用一萬公款怎么量刑? 根據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一下幾種情況:1.數額較大,3個月未還的,處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這種情況下有2點要注意,一個是數額、一個是3個月期限。2.數額較大,3個月內還了,但是是用去做營利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這種情況只要注意一點,做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就夠了。3: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種情況不管數額多少,3個月內有沒有歸還,都構成犯罪。4,你的情況不屬于數額巨大,在此不予分析。
接下來就是要分析什么是數額巨大。根據《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額較大為1萬--3萬。法律只提供了一個幅度,看你們當地的具體標準,因為個點經濟水平有差異。比如上海1萬元不算什么,他們可能規定挪用3萬元才構成犯罪。西藏比較窮,1萬元對它們來說是個很大的數字,所以他們可能規定挪用1萬元就構成犯罪。我現在假設你朋友你朋友挪用了12000元,且3個月內能把錢還回去,來分析你朋友的情況:
1.首先看你朋友是不是去做非法活動,是的話,就構成犯罪,沒什么說的。
2.不是去做非法活動的話。就看你朋友是不是拿錢去做營利活動。那么就要看數額是否構成較大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當地規定12000或者以上為挪用資金罪的標準的話,你朋友就不構成犯罪,如果當地規定10000元---12000為標準的話,就構成犯罪。
3.如果也不是去做營利活動的,而是自己使用或借貸他人的話,唯一的標準就是數額較大。如果當地規定12000或者以上為挪用資金罪的標準的話,你朋友就不構成犯罪,如果當地規定10000元---12000為標準的話,就構成犯罪。
滿意的話就選我。
總之,你朋友拿錢去做什么非常重要,其次3個月內能否歸換也很重要,還有一個就是要看你們所在第關于挪用資金罪的具體標準。你朋友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因為你朋友是公司員工,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問題六:挪用公款定罪起點是多少金額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筆者認為,正確認定挪用公款罪應當注意劃清以下幾個方面的界限。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對挪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以5000元
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2、對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般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同時還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全部歸還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后,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只要屬于依法應予追訴的,仍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4、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定罪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即以5000元為定罪的數額起點;5、國家工作人員將所承包、租賃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金挪用于承包、租賃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歸個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賃合同不能兌現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就對財產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與使用權;后者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整體。2、犯罪的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4、犯罪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暫時占有、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因此,對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當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單位資金的目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都包括三種情況:即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型,挪用資金“營礎”型,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有別。這是兩種犯罪的本質區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非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對象及侵犯客體有別。挪用公款的犯罪對象是公共款項,其中主要是國有資金;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四、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兩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都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犯罪對象都是公共財物;都表現為將公共財物挪用他用,同屬于挪用犯罪;挪用行為都利用了職務上便利。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與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廉政制度建設,其犯罪對象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民政事業工作程序,其犯罪對象僅限于救災、救濟、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款物。
2、客觀要件有所區別。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問題七:挪用公款什么罪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繳稅款;⑥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釋確定的人員以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①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②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委員;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⑤其它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權。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二、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對挪用公款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一)立案標準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問題八:挪用公款如何處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問題九:職務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經手管理國家財物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
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公款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而職務侵占行為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人員實施。(2)二者的客體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所有權;而職務侵占行為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政黨管理秩序。(3)二者的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直接指向的對象只能是公共財物;而職務侵占行為真接指向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人財物。(4)目的不同。職務侵占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不是為了非法占有為目的。 挪用公款和職務侵占是兩個罪名。
非國家工作人員: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如果三個月之內還清就不太嚴重
相關推薦: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的定義(挪用公款怎么認定)
破產申請受理知識(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年終一次性獎金扣稅(年終獎一次性扣稅優惠政策)
年終獎繳稅計算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