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
年終獎個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納稅,即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居民個人當月薪金,采用累計預扣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目前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單獨計稅,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這種計稅方式是一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一般的工薪族來說,如果全年工資遠高于年終獎的話,選擇這種計稅方式一般會少交個稅。
所得計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年終獎扣稅怎么算
年終獎扣稅計算公式:
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計算:
1、計算換算后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為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2、確定適用稅率。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3、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如下:
1級,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2級,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10;
3級,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1410;
4級,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2660;
5級,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4410;
6級,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7160;
7級,超過8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15160。
綜上所述,繳納稅款是作為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的稅收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年終獎也是要進行繳納稅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怎么算個稅公式
年終獎怎么算個稅公式年終獎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則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稅款。
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依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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