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定義
一、非法集資是什么意思?
1、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的危害是什么?
1、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2、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指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集資是指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在實踐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一般根據具體情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罪刑法上是怎么規定的?
一、 非法集資罪 刑法 上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刑法沒有關于“非法集資”罪的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資罪,刑法通常是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上,在經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活動,還有其他多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1年1月4日起實施,為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導。《解釋》定義了非法集資行為,列舉了10種非法集資行為的類型,明確了相關行為定罪和量刑的標準,甚至還規定了一些類似“安全港”的豁免規則,不但有助于法院審判工作,實際上也有助于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開展。《解釋》的主要內容 多年來,盡管我國相關政府機構和司法機關一直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但收效甚微。非法集資活動在中國現實生活中一直層出不窮,鑒于現行《刑法》對于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實踐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解釋》試圖通過明確定義非法集資活動、規定相關 罪名 的定罪和量刑標準等方法,統一執法標準,加強打擊的力度和精確度。同時,如果《解釋》能夠準確界定非法集資活動,也可為合法民間金融活動提供保障。 《解釋》一共9條,分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的定義(第1和第2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情節(第3條)、 集資詐騙罪 的定罪標準(第4條)和量刑情節(第5條)、股權公開轉讓活動的定罪(第6條)、擅自發行基金份額活動的定罪(第7條)、相關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定罪(第8條)以及本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第9條)。 (一)《解釋》的主要內容 1.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適用。 盡管“非法集資”這個詞被廣泛使用,甚至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文件和本司法解釋的標題中也都將其作為一個專有名詞來使用,但通觀《刑法》,實際上并沒有一個被稱為“非法集資罪”的罪名。習慣上經常用來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和“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2.非法集資活動的定義。 既然《刑法》中并無非法集資罪的罪名,那為什么需要將上述7個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資”的名下,并用一個司法解釋來統一解釋呢?顯然是因為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對這些共性進行統一解釋,節約立法成本,也方便對這些罪名的理解和適用。從這個角度來說,對這些罪名共性的認識是《解釋》應當主要解決的問題。《解釋》開篇就用了兩個條款來規定這個問題,可見也非常重視。 《解釋》第1條從兩個角度定義了非法集資活動。首先,非法集資活動應當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其次,非法集資活動還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不過,現實生活中非法集資者往往采用各種花樣翻新的手段,以生產經營、商品交易等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手法隱蔽,且可能涉及諸多專業性知識,很難識別。因此,通過對各種多發、易發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甄別分類、并結合具體發生領域和行為特征,《解釋》第2條列舉了10種應以“吸收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罪實際上在刑法條文中并沒有明確的罪名來詮釋以及給出處罰的具體方式,而是通過組合其他的罪名來確認犯罪分子實際的違法行為,就比如在經濟活動中有類似非法集資的行為時就需要用吸納財產的罪責來進行懲罰。
什么叫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 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 的批準;是否承諾回報;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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