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應該怎么填?
稅務說我07年整年的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沒交,我把表下載下來卻不知道這個表要根據什么來填,請各位幫忙,有例子更好,或QQ告訴我381836001,謝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行次說明
1.第1行“資產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后確認的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第4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發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號(負數)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7.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收入。
8.第8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不征稅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第10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納稅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11.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12.第12行“稅率”: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13.第13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6.第16行“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匯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其中,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18.第18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16+17行。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率是多少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率是25%,一、25%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一條。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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