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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的基礎知識(ACCA重要考點解析 什么是合伙企業)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1-10 16:56:50

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中出資方式有:
1、貨幣出資;
2、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3、勞務出資,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普通合伙企業出資的要求如下:
1、貨幣。合伙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伙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
2、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
(1)合伙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
(2)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一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
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
4、土地使用權。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5、勞務。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一)從設立的依據和特征來看
合伙企業是根據相關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其特征有: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形成的經營組織,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并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分享經營所得。
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有: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
(二)從設立條件來看
1、出資人數要求: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2、出資方式要求: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什么叫合伙企業?

問題一:什么叫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弧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問題二:什么是私人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伙企業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出資是合伙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伙人必須合伙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伙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伙盈利。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一般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伙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并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其特點是規模小,資本需要量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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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就有很多的優點,主要是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同時,合伙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于提高企業的信譽,當然合伙企業也有其缺陷,主要存在于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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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契約而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伙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伙關系,從而造成了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伙人增加資金的能力同時也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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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和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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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有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業的合伙人面臨很大的風險。

問題三:什么是準合伙企業 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普通合伙、港澳 *** 資、外資、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等等,就是沒有“準合伙企業”。

問題四:股份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區別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不同點:
1、定義不同
合伙人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伙人分享企業所得,并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2、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伙人制企業中,每一個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人制企業中,合伙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伙人制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簽定協議。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5、參加的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伙人制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相同點:
1、二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企業組建、運作的具體方式,與社會性質沒有必然聯系,資本主義可以利用,社會主義也可以利用。
2、二者的企業資產都是建立在“聯合”的基礎上,不同于單一所有制,后者如私營經濟、個人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
3、二者在深化經濟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都具有廣闊地發展前景。

問題五: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 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我國合伙分為: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 其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伙與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于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伙企業和全體合伙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伙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伙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處人合伙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伙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那么,律師在接受委托寫合伙協議時應當如何處理?
1、從投資額以及預期近期的利潤情況分析,設立個人合伙、合伙企業或者是公司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負擔情況;
2、分析未來發展趨勢,如果有意做大做強的個人合伙最為不合適,因為對外的名義是個體工商戶肯定沒有合伙企業或者公司的組織形式更讓客戶信任,同時財務管理、合伙人之間協調也更困難;
3、經營業務的風險,風險大的公司的形式對投資人就更有保障。

問題六:什么是合伙公司? 正在加載查看圖集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基本信息
中文名:合伙企業類別:合伙企業拼音:hehuoqiye類型:概念自然人:兩個或兩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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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
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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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 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問題七:合伙企業中 出質什么意思 出質,是指設定質權。也就是說,把一項財產作為質物質押給債權人。

問題八: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 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人數上限沒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包括:a.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e.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f.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g.入伙與退伙;h.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i.違約責任。
(3) 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出資的評估作價可以由合伙人協商確定,無需驗資。
(4) 有合伙企業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伙企業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出資是合伙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伙人必須合伙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伙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伙盈利。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九: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有限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除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5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耽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作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商??但如果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有責任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法。   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p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雖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護無責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法 如果有幫助請采納!并填上“能解決”“原創” 非常感謝!!能為你解決問題是一種榮幸! 采納并評價也是一種美德!呵呵

問題十:什么叫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
作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財產的行為方式,信托制度雖然具有“信托財產獨立、法律關系明確”等優點,但是世界各國的創業投資基金幾乎都沒有選擇信托制。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額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點和最大的價值所在。綜合英美各國的規定來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咨詢,沒有決定權。
利潤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伙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伙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伙字樣,合伙人退伙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與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伙制度,隱名合伙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并分擔其損失的契約。隱名合伙是大陸法系中一項極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由于隱名合伙中隱名合伙人也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學者認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國只須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隱名合伙與有限合伙的最大差異在于,隱名合伙是一種合同關系,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種商事主體,須以商業登記方告成立。
有限合伙
同時,美國法上還有與有限合伙類似的有限責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簡稱L.L.P.),有限責任合伙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薩斯州,它規定:“一個專業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另一個合伙人,雇員或合伙代表在提供專業服務時的錯誤、不作為、疏忽、不合格的或瀆職行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擔個人責任”。
有限責任合伙主要存在于專業合伙中,即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差別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企業日常經營而有限責任合伙人可以參加合伙經營管理,但僅對其直接控制下的個人業務負責。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合伙在對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中國的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服務行業中可以借鑒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統一而兼具合伙與公司的優勢。合伙制度有設立靈活運作方便的特點,但卻由于其無限責任性而不能為大公司企業及高科技高風險產業接受,在合伙協議上的簽字就意味著自己的所有財產將為其負責,這顯然不符合“經濟人”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因此合伙制度才會日漸勢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能極大的激發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公司制度雖以其有限責任制減少了投資風險而或為企業組織形式首選,但經歷多年的發展后,其有限責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懷疑。
望采納

論述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下面我們和我一起來看看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包括哪些吧。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的天然屬性與自然屬性都要求其成員為兩人以上。《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第一項就是“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就是對這種基于自然性和社會性所反映的法則的認可。
我國1997年《合伙企業法》中曾經要求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其原因是當時沒有承認法人參加合伙企業的投資地位,也沒有允許有限合伙企業存在。法律強調全體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是因為在立法的過程中已經有學者提出了法人成為合伙人和設立有限合伙的意見,甚至早期的法律草案中已經包含了上述兩種意見的內容,而法律最終沒有采納上述意見,表明立法機關所持的一種穩健態度。2006年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中刪去這句話,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已經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作了分別的制度建設,普通合伙人當然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言自明;另一方面,這句話本身不代表一種條件,在《合伙企業法》總則部分對普通合伙企業定義已經做了明確表述,避免重復予以刪去。
對于法人能否成為合伙人,在我國學界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論。立法機關綜合了不同意見,在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但為了防止公共風險,同時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這是一種禁止,也是一種警示,除此之外的公司能否成為普通合伙人由公司自己決定。對于公司而言,控制風險是成功的基礎,成為普通合伙人的風險是很明確的。雖然股東可以承擔有限責任,但公司因無限連帶責任的拖累而可能一敗涂地,即使公司自己從事的主業范圍是盈利的。在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中,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選舉董事、質詢董事和高管人員的工作而糾正管理者的不當行為,但當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時,股東無法逾越公司的界限而制約其他合伙人,任一合伙人都有權代表合伙企業進行商業活動恰恰是普通合伙企業的自然屬性。即使合伙協議選擇了執行合伙人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連帶責任大大強化了合伙企業的商業信用。如果合伙人中一旦出現害群之馬,作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法人合伙人的災難是無法避免的。作為普通合伙人一旦發生責任其數額是無法明確的。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參加合伙企業沒有規定,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禁止公司成為無限責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最低人數是2人,這是由合伙關系的自然屬性決定的,對于合伙人的上限,鑒于合伙企業要有人身信任關系,多數國家的法律未作規定,靠合伙關系自然限定。英國合伙法的傳統規則規定合伙人不能超過20人,合伙經營銀行企業時合伙人不超過10人。但是,老牌的律師行和**師行的合伙人人數往往超過百人,為適應這種發展的現實,英國于1985年取消了對律師行和**師行的20人限制條件。迄今為止,英國對15類商業合伙豁免了人數限制,導致這一限制形同虛設。我國《合伙企業法》對此未作限制。
自然人的合伙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比如國家公務人員。這是民事法律的普遍要求的體現。
(2)有書面合伙協議。
成立普通的民事合伙只需有口頭協議就夠了,但要注冊為合伙企業必須要有書面合伙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必要條件。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10個必要記載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爭議解決辦法;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伙企業成立的法律基礎是合伙協議,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章程。因而,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自然有些不同。首先,章程由設立人制定,但不僅對設立人有效,對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甚至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均有效,而合伙協議僅對參與訂立的合伙人有效。其次,章程受法律的強制性約束,而合伙協議有更多的靈活性,只要合伙人協商一致即可。最后,章程是公開的,而合伙協議不必公開。
(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法律沒有要求注冊資本。合伙人繳付出資只是滿足合伙企業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條件。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不在于合伙人出資多寡,而在于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違反協議未繳付出資不構成對債權人利益侵犯,而只是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利益。因此法律允許合伙人以多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在國外甚至允許以信用、社會地位、技能、管理經驗、客戶關系等方式出資而成為合伙人。以勞務方式出資的合伙人也要和其他合伙人一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勞務作價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企業法》第17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股份”或“公司”的字樣,以免對合伙企業的客戶、消費者、承擔管理職能的政府等在企業類型和交易風險預判方面制造混亂。公司是法人企業的專有名稱,合伙企業在字號外可選用的通用行號可以是“中心”、“所”、“經營部”、“廠”、“社”、“樓”、“館”、“店”等,依據行業習慣自行確定。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從具體名稱結構上講,“普通合伙”四個字不應該像“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一樣直接作為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綴后,應該在企業名稱后以括號注明,比如**雁來聚酒樓(普通合伙)。嚴格地講合伙企業也不應叫“公司”。
合伙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否則無從開展經營活動,他人與企業發生交易的,也不便與企業聯系,政府的管理活動無從進行,在訴訟中無法確認文件的接受地等。因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經營場所而不是住所,企業可以有多處經營場所,如果設立合伙企業或分支機構,應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經營場所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如何管理、使用企業的?

  在用人問題上,要時刻注意創造公平環境。有公平才能有效率,才能團結,才能創造優良的合伙文化。作為合伙企業的領導者,用一句形象的話來講,就叫做惜馬、用牛、趕豬、打狗。
   個人與企業的關系,是大多數合伙企業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真正完整的合伙企業應該是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俱備。不正確處理這三者關系,就不能較好地形成合伙企業組織理念和團隊精神。
   大部分合伙人既是所有者、經營者,又是勞動者。合伙企業的這一特殊性決定了其雖然按照《公司法》實行了公司治理,但是往往難以形成法人治理結構。這既是合伙企業的體制問題,但又是合伙企業合伙文化中的基礎部分。
   解決這個矛盾的可行手段,還是要依靠共享的價值觀和人本管理觀念,并要有切實的變革手段。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業是知識型組織,是合伙人價值體現的載體。合伙企業的有效管理和長遠發展依賴于合伙人,這是民主管理的內在基礎。從外部看,不斷增加的機會和快速激烈的競爭,也迫使合伙企業的管理趨向民主化,因為這是取得競爭優勢的唯一途徑。
   第二,重能力而輕級別。作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自我實現價值在于創造而不是在于權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級。知識和能力構成合伙企業的價值基礎。因此,合伙人們的報酬應根據貢獻大小而非職位的高低。這將有利于淡化級別和地位競爭,凈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保持合伙企業人文環境的和諧、協調與美好。這也是優良合伙文化形成的基礎。
   第三,核心層的自我超越。合伙企業是一項事業,將合伙企業做大做強是一種境界,但合伙企業管理層如果沒有正確的理念和遠大的抱負,要將合伙企業推上光明的道路也不太可能。如果以善于把握方向和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作為價值尺度,管理層因此一定要比貢獻在業務上的屬員拿得多,既要升官又要發財,就將大大增加內部摩擦。這樣,要么專業人員都向經理崗位上擁擠,造成人才浪費;要么各奔東西,造成人才流失。合伙人們應該把握好自身的管理角色,實現自我定位、自我約束、自我實現,乃至自我超越。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使合伙企業內資源各得其所、各盡所長,使合伙人在各自的崗位上實現自我價值,獲得其應得的經濟的、社會的和自我需要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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