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院賦予債權人以破產申請權,是由于債權人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除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情形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01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的條件?
(一)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俞強律師認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和本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破產申請與破產宣告不同。破產宣告必須達到本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又沒有不予宣告破產或者中止破產程序的情形,而破產申請的條件則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因為,在目前條件下,債權人不可能知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不能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完全達到破產原因的條件下才能提出破產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02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材料要求
(一)提交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隨著我國新《破產法》有關破產程序的完善,破產清算與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的獨立事項分別提出并相互轉化,破產和解與重整不必依賴于破產申請而可以作為一個專門的事項申請。因此,在新《破產法》下,寫明申請目的,即寫明是申請破產清算還是申請破產和解或是申請破產重整, 就成為破產程序和破產申請書之必需。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部分的重點應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目的,描述和說明企業已具備《破產法》第2 條規定的破產原因。該破產原因是指破產清算原因,破產和解原因或破產重整原因。
《破產法》第2 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具有破產清算與破產和解原因;有前述情形或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即具有破產重整原因。 因此,對申請書事實與理由部分的描述和說明,應注重對有關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的說明和闡述。
因此,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應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闡述清楚并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證據加以佐證,方能符合法院立案審查的條件。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申請人應根據申請目的,在申請書結束之前,依據法律的明文條款,明確表明自己申請破產的意思。如“申請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特依據《破產法》第2條第x 款、第7 條第x 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請人破產。”
機關( 如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董事會)的批準;
(二)有關證據
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有關證據主要是指債權憑證及證明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資料。
包括:申請人的營業執照、代碼證書;申請人近期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 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申請人的上級單位同意
破產的批復或者股東會決議;申請人的債權人已經屆期并要求清償的通知;
職工花名冊等,提交的目的在于證明申請書所闡述的事實及理由。
03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受理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一)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住所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以債務人登記注冊地為住所地。以此確定地域管轄。
(二)級別管轄
一般級別管轄規則是按照債務人登記注冊機構的層級確定:如果債務人登記在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債務人登記在地市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屬管轄
破產程序中的專屬管轄區別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專屬管轄,破產專屬管轄一般包括:執行轉破產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設立了深圳破產法庭、北京破產法庭、上海破產法庭,并出臺文件規定了破產專門法庭審理破產案件的類型,此后在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批準設立了天津破產法庭、廣州破產法庭、溫州破產法庭,并出臺文件規定了審理破產案件的范圍。此外,部分地區設立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轄區內部分類型破產案件。例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法律客觀:我國目前只有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法律規定,沒有關于個人申請破產的法律規定,個人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是無限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所以個人不能申請破產。當個人無力償還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因此,個人無力償還債務的,不管是處于什么境地,終究還是要還錢的,不能像企業可以以自身投入的資本為限。那么,如何避免個人瀕臨“破產”境地?一要控制好個人債務,避免過度消費;二要購買適當的保險;三要注意控制投資范圍;四要注意分散投資風險;五要注意合法合規,從而把的風險降到最低。所以,個人是無法通過法院申請破產程序的,因此實踐中要根據自己的財產狀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投資或者揮霍。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難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為違法經營,或者由于過度消費而導致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話,就不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了三年規定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戶籍在深圳經濟特區,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連續滿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經結婚的話,其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需要注意,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條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雇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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