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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法醫鑒定程序(傷情鑒定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1-12 15:04:59

司法鑒定輕傷二級以后流程

輕傷是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例如輕傷二級是一種損傷程度等級,那么,司法鑒定輕傷二級以后流程是怎樣的?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司法鑒定輕傷二級以后流程(一)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于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二)檢驗鑒定業務流程:了解案情→活體檢查、拍照→查閱病歷→鑒定(案件疑難需會診提交專家討論)→制作和發放鑒定書。      (三)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四)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并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      (五)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后及時完成。      (六)鑒定文書      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二、我國的司法鑒定程序是指什么我國的司法鑒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活動的客觀規律所制定的司法鑒定的具體步驟。司法鑒定程序的制定在于保證司法鑒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保障司法鑒定活動所涉及的相關人員的人格尊嚴,實現司法鑒定的公正、效率目標。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內容規定,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三、司法鑒定輕傷二級,輕傷二級是什么?根據最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將重傷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更加符合訴訟要求,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根據人體損害鑒定標準,法醫鑒定為準,一級嚴重一些,二級輕一些,都是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如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鑒定結果是輕微傷的,可以做治安處罰。就法醫鑒定而言,當然是輕傷一級比輕傷二級重。      但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審判實務確定和判決賠償標準的依據,即《民法典》(侵權編)并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而《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并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      原有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并沒有將重傷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進一步的細化區分,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例如在法醫鑒定中處理傷病關系時有這樣細致的區別,就可以妥善處理好在舊的鑒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受侵害人的傷勢鑒定為輕傷后應當及時的報警處理,一旦傷勢被鑒定為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輕傷一般都是不太嚴重的,而且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下面看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1

   一、申請法醫鑒定程序

  1、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技術鑒定分為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單位委托鑒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鑒定費。凡要求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或委托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技術鑒定機構在收取鑒定費后,必須向申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鑒定時,必須再繳納鑒定費。

  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托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鑒定費后,即已受理立案,并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的準備工作。

  4、作出鑒定結論。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

  5、書面通知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盡快以規范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托人。

   二、法醫輕傷鑒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輕傷是界于重傷和輕微傷之間的一種傷害程度。因此,認定輕傷,一方面可以根據規定直接加以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排除重傷或者輕微傷的角度來認定。

  2、認定是否輕傷,應當以專業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鑒定人應由法醫師或具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或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鑒定是否輕傷,應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發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有多種損傷的,只要有一處損傷達輕傷標準的,即可認定為輕傷;多處損傷均未達輕傷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如有三種(類)以上損傷均接近《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 第三條第二款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做法醫鑒定幾天出結果

  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3、對于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并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2

   一、輕傷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1、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定罪標準:

  如果故意傷害人至輕傷則涉嫌刑事犯罪,具體量刑范圍則根據最終驗傷結果界定,而故意傷害人至輕微傷,則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于故意傷人者7~15天的行政拘留

  輕傷與輕微傷在法律上的區別:

  輕傷與輕微傷在法律上會發生性質的變化,如果對方造成你輕傷,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輕微傷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其行政拘留、罰款等,你們可以在賠償是調解,但法律程序還是要進行的。

   二、輕傷法醫鑒定的程序

  1、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技術鑒定分為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單位委托鑒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鑒定費。凡要求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或委托人,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技術鑒定機構在收取鑒定費后,必須向申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鑒定時,必須再繳納鑒定費。

  3、作出鑒定結論。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

   三、輕傷鑒定多長時間能出結果

  如果是刑事案件,鑒定結果3天就可以出來;如果是民事案件,160天內出結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輕傷鑒定有如下時間規定:

  (1)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2)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針對輕傷,嫌疑人應接受的處罰:

  1、輕傷屬于自訴案件,如果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2、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輕傷)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針對損失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4、具體項目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營養費,如果可以評殘的話,可以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具體賠償數額,各地的標準不一樣。一般是醫藥費用的5--8倍。

  5、作為自訴案件,可以調解,針對刑事部分也可以撤回自訴。

  法醫輕重傷鑒定標準3

   一、什么是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如果經鑒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傷情鑒定是司法鑒定中最常見的項目之一。根據損傷的程度,《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傷情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鑒定意見的正確與否關系到案件的處理、定性。

   二、輕微傷鑒定流程有哪些?

  1、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

  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于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2、檢驗鑒定業務流程:了解案情→活體檢查、拍照→查閱病歷→鑒定(案件疑難需會診提交專家討論)→制作和發放鑒定書。

  3、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并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后及時完成。

  6、鑒定文書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三、輕微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5、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醫鑒定程序

想了解一下法醫的鑒定過程rn對于死亡原因怎么鑒定rn在什么情況下會解剖,做CT(解剖的過程是怎樣的,對那些地方進行解剖)rn體內的淤血會怎么判斷rn當無法鑒定死亡原因時怎么辦rn拜托把過程說的詳細一些rn最好在毒物鑒定和鑒定方法上多做介紹rn謝謝啦
  法醫病理檢驗鑒定程序
  法醫病理學檢驗對象是尸體和尸解臟器,主要解決死亡原因、死亡和損傷關系,死亡和疾病關系,死亡和中毒關系,死亡性質等問題。法醫病理學檢驗鑒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開展。
  1.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委托的鑒定以及行政機關、社會機構、機關團體等委托的相關檢驗。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鑒定委托函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檢驗鑒定委托函。
  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認真檢查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記錄,編寫檢驗鑒定順序號碼;認真清點送檢檢材,填寫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醫病理檢驗鑒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及文字資料。
  3.檢驗鑒定
  全套系統尸體解剖,一般由鑒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到現場參加工作, 1名負責開顱,2名負責開胸腹腔,1名記錄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單位提供。
  送檢標本一般由鑒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 1名負責取材制片,2名負責閱片檢驗鑒定。
  法醫教研室專業人員側重損傷、中毒、疾病、非法行醫等檢驗鑒定工作,病理教研室專業人員側重腫瘤病理、臨床病理等檢驗鑒定工作。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根據需要可聘請外地專家和法醫臨床學專家會診,聯合檢驗鑒定。
  4.出具檢驗鑒定書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個工作日內由鑒定人擬稿寫出檢驗鑒定書,辦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簽發,出具正式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書必須加蓋溫州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公章和鑒定技術專用章后方生效。
  5.檔案管理
  1)文字檔案包括現場勘驗記錄,尸體解剖記錄,取材記錄,照片,聲像材料,計算機軟盤,法醫病理學鑒定書等,必要時附上案情調查記錄,預審筆錄及其他有關材料,存于中心辦公室。
  2)標本檔案包括大體標本、石蠟組織塊、組織切片等。大體標本需經福爾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蠟塊存放檔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學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須保留的除外)。標本檔案存放在法醫病理實驗室,由專人保管。
  法醫臨床學鑒定程序規則(試行)
  一 .定義
  1.法醫臨床學是運用臨床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
  2.法醫臨床學檢驗的對象是活體和文證。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鑒定人的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文證審查是鑒定人根據提供的臨床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
  3.法醫臨床學鑒定是通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過程。
  4.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床專科檢查項目,包括眼科檢查、耳科檢查、精神病檢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并出具檢驗報告。
  5.輔助檢查是指鑒定人在法醫臨床學的鑒定過程中,就專科問題委托本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對被檢驗人或物進行的檢查。包括神經電生理檢查、精神智能狀態的評定、組織病理檢驗、DNA檢驗及文件檢驗等。
  6.病歷資料不全是指僅有診斷證明書或影像學報告,而無被鑒定人詳細記錄和影像學資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鑒定人傷情或病情的情況。
  二 . 總則
  1.本中心法醫臨床學鑒定的項目包括以下類別:
  損傷認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性質、致傷機理或致傷物的推斷);
  損傷程度
  傷殘程度
  因果關系鑒定,包括傷與病的關系、損傷的參與度等;
  其他需要鑒定的情況。
  非法行醫
  2.鑒定人原則上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于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鑒定人說明。
  3.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鑒定,原則上應在損傷后的三個月以后進行。傷殘程度鑒定原則上應在傷后 3-6個月以后進行評定。
  4.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鑒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被鑒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
  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鑒定的規定;
  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
  三 .委托與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鑒定委托。司法機關委托應出具《申請鑒定委托書》或介紹信,本人攜帶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將真實、完整、充分的材料來本中心進行審查。若是本人前來,則要求律師本人攜帶律師事務所的委任書陪同前來。本中心簽發鑒定材料受領單。審查的時間為7個工作日。
  2.審查后若受理則簽定合同書;若不受理則說明理由,返還有關材料。
  3.法醫臨床學鑒定的受理條件為:案情簡單;傷情單一,病歷資料齊全;所涉及鑒定目的損傷程度一般限于輕傷、輕微傷范疇,傷殘評定多為交通事故等,范圍限于浙江省。
  四 .鑒定
  1.必要時鑒定人在鑒定前可與委托人見面,聽取委托人對案情的有關介紹,請委托人解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核實委托人所提出的鑒定目的。
  2.鑒定前,應了解被鑒定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及受傷情況(包括受傷時間、地點、致傷部位,受傷經過、救治情況、目前狀況及既往健康狀況),并進行記錄。
  3.檢查被鑒定人,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鑒定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女性被鑒定人必須有女工作人員到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4.對被鑒定人的檢查內容有:一般檢查、專科檢查及輔助檢查,并按照臨床醫學操作規程進行。
  5.對以下情形,本中心將及時通知被鑒定人有再檢查的可能,并向被鑒定人說明:①被鑒定人的傷情尚未穩定,需等待時機復查;②鑒定人認為需要再檢查的其他情況。
  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程序
  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程序
  法醫物證檢驗的對象是生物性物證。為正確解決生物性檢材的個人識別及親權鑒定等問題。法醫物證檢驗鑒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開展。
  1.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社會機構、團體以及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如各級計劃生育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等委托的鑒定和相關檢驗。
  2.案件委托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鑒定委托函;因登記戶籍而需要檢驗鑒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計生處罰而需檢驗鑒定的,應由有關計生部門出具委托函。個人委托檢驗鑒定申請,原則上需經律師事務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應認真檢查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并認真審核、清點檢材、了解案情、作好記錄,逐一清點檢材是否符合檢驗要求。中心對因腐敗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可靠性的檢材不予接受。
  (2)物證實驗室親子鑒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并對被檢驗人的有效證件進行身份核對。凡送檢材要求檢驗者,應出示有效證件,檢材在開始檢驗前要進行編號。
  4.檢材的保存
  (1)凡實驗室檢測的檢材必須登記編號,由檢驗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檢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時間、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時間和使用目的同時作好記錄。
  (2)按照生物學檢材保存標準所要求的條件存放檢材;而且檢材銷毀要有記錄,存放檢材的房間應加鎖。
  (3)對保存的備用檢材,除用于案件復核目的以外,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檢驗。
  5.檢材的檢驗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術,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STR及mtDNA的長度多態性。
  (2)PCR實驗采用自行配制的擴增體系,擴增產物的檢測方式為PAG垂直板電泳,銀染分型,分型標準與國際統一標準一致。
  (3)檢驗工作由受過正規訓練的技術人員擔任,專家復核簽名。
  6.出具鑒定書
  由專家擬稿后經辦公室人員核對并打印成文,辦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簽發。鑒定書必須加蓋司法鑒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法醫精神病鑒定程序
  一 .定義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并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二 .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
  2) 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鑒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托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鑒定);
  三 .鑒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法醫毒物檢驗鑒定程序
  1.鑒定范圍:從體內材料等檢材中分離毒物及藥物,利用化學檢測和薄層層析、分光光度法、色譜法等各種方法檢識與測定毒物,包括揮發性毒物、非揮發性有機毒物(藥物)、殺蟲藥、殺鼠藥、重金屬等毒物。
  2.檢材的采取:
  ①采樣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夠的樣品量:采樣容器以清潔的玻璃器皿為佳,還可用無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樣品應密封,并貼上載明樣品名稱、來源、數量、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對樣品的處理等信息的標簽。
  ②洗胃液應是未加有高錳酸鉀之類藥物的洗胃液。尸體解剖時應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檢材。尸體材料一般應采集多種臟器組織和各種體液,以及明顯遭受毒害部位的組織。大臟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臟器的一部分時,應記明該臟器的總量。胃內容物有時須分段分別收集并記錄部段。
  ③血樣可分離出血漿或血清,血醇濃度測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于密閉容器內,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針套。
  3.檢材的保存:
  采得的樣品應低溫保存,以減緩樣品的降解和變質,并應盡快分析測定。樣品一般在 2℃下可保存2周,在-20℃下可保存2月,玻璃器皿在冷凍或化凍是坷能會凍裂,應放在塑料袋或燒杯內,樣品動輸前應在低溫下冷凍數小時,然后移入保溫瓶或保溫箱,并放入冰塊或干冰。

打架致傷法醫鑒定的流程

法律主觀:

打架受傷的,只有情節嚴重可能涉及輕傷及以上傷情的才需要做法醫鑒定。
沒有造成損傷或者造成的人身損害程度輕微的,不會做司法鑒定。
需要做司法鑒定的,由公安機關在受理傷害案件后的24小時內向傷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并告知其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指定的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進行鑒定的時間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并且需要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公安機關會領取鑒定結果,領取后告知傷者。
如果傷者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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