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第二,清產核資
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業產權
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借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于哪些主體。
第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準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其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經常委托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財務審計
資產評估完成后,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第六,認繳出資
企業改制后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后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
第七,申請登記
此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并發放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企業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方面維持同一公司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相應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完成后,僅僅是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企業仍然是同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人民幣;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制具體操作步驟
1、設立改制籌備小組,專門負責本次改制工作
籌備小組通常由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牽頭,匯集公司生產、技術、財務等方面的負責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就改制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商討,必要時還應提請董事會決定。籌備小組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a、研究擬訂改組方案和組織形式;
b、聘請改制有關中介機構,并與中介機構接洽;
c、整理和準備公司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d、召集中介機構協調會,提供中介機構所要求的各種文件和資料,回答中介機構提出的問題;
e、擬定改制的有關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文件或備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聯絡發起人;
h、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等工作。
2、選擇發起人現行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如果擬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人數符合該要求,則可以直接由現有股東以公司資產發起設立;
如果現有股東不足或現有股東有不愿意參加本次發起設立的,則應引入新的股東作為發起人,由現有股東向其轉讓部分股權,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改組,然后由改組后的股東以公司資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個要注意的問題是,股東的變更要滿足申請發行前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經聯系好合適的發起人,也可能借機引入戰略投資者或風險投資者,以及具有行業背景或專業技術背景的投資者,以壯大企業的綜合實力。
3、聘請中介機構
籌備小組成立后可聯系和聘請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機構。被選擇的中介機構應具備從業資格,籌備小組在經過慎重考察后,應當確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機構人選,并與之簽署委托協議或相關合同,正式建立法律關系。
4、盡職調查、資產評估與審計
在公司與各中介機構簽署委托協議后,各機構應根據情況進場工作,分別對公司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保薦機構應對公司整體情況尤其是商務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并在調查基礎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發行律師應對公司的法律事宜進行全面調查,并起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會計師對公司近3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形成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師對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形成資產評估報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是按照評估報告數值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確認;
而證監會最新要求是要求以會計報表上凈資產數額確認改制后公司股本數額。這樣如果審計報告凈資產數額低于評估報告數額,則選擇審計報告上凈資產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則符合國家工商局和證監會兩家要求。如果評估報告上資產價格數據低于審計報告凈資產數據,則選用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額。當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內上市則可以按照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量反映人而無需考慮審計報告數據。
5、產權界定
公司籌備過程中,為了準確確定公司資產,區分其他主體的資產,有時要進行財產清查。在清查基礎上對財產所有權進行甄別和確認。尤其是占有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在改制前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避免國有資產受到損害。
6、國有股權設置改制
公司涉及國有資產投入的,要對公司改制后國有股的設置問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相關股權設置的文件,對國有資產作價及相應持股進行審批。通常在申報國有股權設置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求公司律師就國有股權設置出具法律意見書。
7、制定改制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需要達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應由各發起人共同商定凈資產折股比例,確定注冊資本的數額。
其次,各發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按照各發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權比例來確定,如有調整應在此階段商定。簽署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還應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東會關于公司改制的決議、改制申請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發起人框架協議、公司章程及企業改制總體設計方案等。
8、申請并辦理設立報批手續
涉及國有股權的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股權設置的批文;涉及國有土地出資還應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國有土地處置方案批復。
9、認繳及招募股份
如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認繳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經資產評估并依法辦理該產權的轉移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得少于股份總額的35%。發起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股款的,應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繳納股款后應經會計師驗資確認并出具驗資報告。
10、注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保送公司章程、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及其它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經驗資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審議公司設立費用和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11、產生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并召開第一次會議
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持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四、 股改流程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清產核資
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
3、界定企業產權
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
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借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于哪些主體。
4、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準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
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資產評估的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要委托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5、財務審計
資產評估完成后,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6、認繳出資
企業改制后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后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
7、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并發放新的營業執照。
五、發起人問題
(一)資格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伙企業
曾經合伙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伙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后也允許合伙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伙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伙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二)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
(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實際控制人三年內不得發生變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根據該規定要求,擬上市公司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如發生變更,將對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六、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獨立性。
所謂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組織架構完整、健全,以及擬上市公司自身的產供銷等經營管理體系的完整。
所謂獨立性則是完整性的另一個方面,主要表現在6個方面:
(一)業務獨立
轉制后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業務獨立完整,其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資產獨立
轉制后設立的股份公司的資產應獨立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三)人員獨立
轉制后設立的股份公司人員應獨立。其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其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四)機構獨立
轉制后設立的股份公司機構應獨立。股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五)財務獨立
轉制后設立的股份公司財務應獨立。股份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七、轉制過程中必須附帶解決的問題
(一)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審核的重點,因為很多發行人通過關聯交易調節或制造利潤,使投資者無法真正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對于關聯交易,關鍵詞是“減少”和“規范”。規范則體現在自身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規制即表決權限制等。
(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在轉制過程中必須要一并解決的問題,現實案例中主要的解決方法包括:
1、收購競爭性業務。
2、收購競爭關聯公司的股權或整體吸收合并。
3、剝離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4、注銷競爭方
5、簽署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競爭市場范圍
6、將競爭業務委托給第三方
7、競爭方書面承諾或與擬發行人簽訂書面協議,提出避免同業競爭和利益沖突的具體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據具體的項目情況判斷,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個例,并不具有普適性和推廣性。
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經歷三個階段:掛牌前的股改階段、掛牌階段以及掛牌后的融資階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階段便是股改階段,在此階段企業不僅要對內按照《業務規則》、《基本標準指引》等規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資源,而且要對外做好與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本文擬就股改階段,凈資產折股能夠彌補出資不實;繳稅;折股比例為1:0.N時,凈資產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能否先通過劃轉為資本公積,而后轉增資本三個問題略談。
(一)凈資產折股能否彌補出資不實
1、出資不實有兩種情形及有關規定
出資不實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不一致。在股改時,必須股東出資全部繳納,實收資本=注冊資本;二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沒有進行評估或者評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通過凈資產折股彌補出資不實
例: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實收資本500萬,后整體變更時,經審計凈資產為2000萬,全部折為2000萬股。
嚴格說通過凈資產折股不能彌補出資不實,普遍認為其不合理之處有三:第一、賬面資產反映的是歷史成本,即歷史上的出資必須規范,資本繳足;第二、凈資產由注冊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組成。如果換個角度考慮的話,公司如果當初繳足注冊資本,那么審計結果還會是2000萬嗎。第三、凈資產中的注冊資本少了500萬,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說500萬的虧空會一直存在,因此理應補足。
涉及資產折股的公司法規定有: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時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的稅務問題
1、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兩份文件可以總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并不是必然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只有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對此做了充分解釋,只有資本溢價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資本公積產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價還有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其他這些方式則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可見法人股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2、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
2.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2.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重點強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法人股東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率時,法人股東需要補繳所得稅的差額部分。關于此部分規定已經失效,詳細見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3、未分配利潤的稅務處理
3.1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2企業所得稅
詳細請見上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折股比例為1:0.N時,凈資產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能否先通過劃轉為資本公積而后轉增股本。
此問題,具體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慮
1、剩余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能否劃轉到資本公積;
2、如果能劃轉,是否繳稅;
3、繳稅階段是在劃轉時還是劃轉后成為資本公積進行增資時;
對此,筆者并沒有找到明確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參考《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從這點分析,剩余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否考慮轉為資本公積以及能否達到無需繳稅的目的都不會顯得那么重要,因為實質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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