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有很多公司因為不想懷孕的女職工消耗公司資源,就會辭退女職工,在法律上懷孕的女職工被辭退是需要補償的,那么,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1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當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
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就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于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于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綜合下來能較好維護權益。
二、試用期不簽合同被辭退怎么辦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的規定,解除與試用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具備錄用條件。否則解聘決定無效。
所謂試用期必須是勞動合同約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試用期。
如果與單位并無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試用期的約定,這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按照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決勞動關系。
如果是單位要求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一個月工資)。若單位沒有支付,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單位再加付50%的補償金,這樣實際上是1.5個月的工資了。
若單位支付的加班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加班費應當是平時工資的1.5倍,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按照規定,還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費25%的補償金。
若懷孕 女職工 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二倍的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 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 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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