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怎樣賠償?
一、什么情況屬于公司違法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 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合法辭退員工要注意什么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 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 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 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 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 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程序裁減人員。
多數時候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其實都是由單位提出,然后與員工協商一致之后,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公司清算注銷對員工如何賠償
公司清算注銷是指公司因各種原因解散,清算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權益,最終注銷公司的過程。在公司清算注銷過程中,員工的權益需要得到保障,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清算注銷時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方式如下:
1. 工資和福利待遇賠償
公司清算注銷時,需要先清償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的合同約定或者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向員工支付應得的工資、加班費、年終獎、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
2. 經濟補償賠償
公司清算注銷時,還需要向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賠償。公司應當根據員工的工齡和工資等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的計算方式為:員工每滿一年工作時間,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3. 其他賠償
除了工資、福利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外,公司清算注銷時還需要向員工進行其他賠償。例如,公司清算注銷時,如果員工因為公司的債務問題而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公司需要向員工進行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注銷時,員工的賠償優先順序為:工資和福利待遇、經濟補償、其他賠償。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優先向員工進行賠償。
總之,公司清算注銷時,員工的權益需要得到保障,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您在公司清算注銷過程中遇到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清退員工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1、核算期間是自你入職之日起,到合同被免除之日止。
2、經濟補償金規范是沒作業滿一年付出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付出半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付出一個月補償金。可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補償金核算依照曾經法規核算(也就是勞作部違背和免除勞作合同補償金方法)。
3、鑒于你的情況歸于單位私行免除合同,歸于違法的,因而需求付出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2倍。
4、公司還需付出未提早一個月告訴的代告訴金,為一個月薪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私營企業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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