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免不了就是合同出現。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以口頭作為約定,這是沒有保障的。因此合同是雙方之間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有存在一方不是秉持著誠意,而沖著詐騙而來的,這就是熟悉的合同詐騙行為。一、2022合同詐騙最新立案標準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合同詐騙的對象(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后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于推銷自已產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后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于還債、作抵押等。(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于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蒙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只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5)簽汀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等,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6)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注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三、合同詐騙防范的方法1、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2、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3、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4、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并非無跡可尋,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5、充分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系統資源,及時核實用于抵押物品、票據的真實性。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碰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應該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來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降低受騙幾率。6、對那些不熟悉的購貨人,盡量避免收取其開出的“遠期支票”。因為利用“空頭期票”實施詐騙是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他們往往利用支付貨款的“檔期”,轉移貨物后逃匿或者將貨物銷售一空后潛逃。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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