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為確保中標通知書對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之前發出中標通知書。但是,中標通知書只能在中標結果公示后(且無異議)發出。
2、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結果公示后3日發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滿之日起10日內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之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法律客觀:《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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