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為什么要交保證金呢
法律主觀:
因為如果保全有誤,被保全的人利益就會有損失,需要賠償,所以法院會要求交 保證金 。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保證金賠償條件是什么?
答:保證金賠償條件包括:
(1)符合保證金賠償的范圍;
(2)請求人是旅游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
(3)有明確的投訴要求和事實根據。
交保證金提車,交多少呢
對發生交通事故后已買交強險的車,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要交傷者、亡者的賠償保證金,輕傷者為1人5000元-1萬元;重傷者為1人2-3萬元;死亡者為1人3-5萬元。對沒有買交強險的車,發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按評估損失費的80%交納。
保證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保證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書面申請,或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的通知,交管部門在領導批準下,可以決定保證金的支付。事故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的,保證金應移交法院或司法機關。上一級交管部門將定期不定期地對下一級交管部門對保證金的交納、支付進行管理。
保證金歸還:當交通事故經過調解,保證金交納方不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或已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的;或損害賠償調解終結后,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不向法院起訴的,交管部門將保證金或余額及其銀行利息退還給交納人。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交納人領取保證金的時間、地點,逾期12個月未領取的上繳國庫。
不交保證金的約束措施: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72條規定,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并對事故車進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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