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詐騙已經被判錢還能追回嗎
商業詐騙犯被判錢能追回,追回的時間情況如下:
1、如果事發后及時報警:
被追回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
2、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歸案后:
公安機關會在第一時間追繳贓款。如果可能,還可以在接到報案后凍結相關賬戶;
3、如果贓款沒有揮霍、或沒有全部揮霍的:
公安機關依法追繳后,會如數發還受害人;
4、如果贓款被揮霍一空,犯罪人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的,可以分期歸還:
被騙的所得所有財務,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當事人的相關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2、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被詐騙的錢是可以追回的,但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對詐騙的錢財進行追回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法規
詐騙罪的法律法規:
1、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何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商業詐騙的定罪標準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遇到商業詐騙怎么辦
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局1996年3月頒布并實施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對于商家的哪些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及對于這些行為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中的前四條: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消費者如果發現銷售商在促銷活動中銷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摻雜、摻假等情況,可及時向工商、物價等部門舉報。
三、商業詐騙罪的立案流程怎么走
商業詐騙罪的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階段中各種訴訟活動的步驟和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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