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要看具體的情況和結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入個人的以貪污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
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一、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
1、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分別是: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
(2)若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后續行為,據為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立案標準是多少
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并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占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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