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申請破產的大致流程如下:第一,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提交破產申請書;第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者,公司正式進入破產程序;第三,成立破產清算組,對清算期間內的債權債務等進行管理;第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宣告破產,并注銷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破產重整如何申請?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公司破產重整應該怎么申請才好?公司破產重整如何申請這個問題由我來為您解答!
新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一般情況下,重整申請為債務人或者其債權人,該申請無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產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該規定則將重整申請人的范圍擴展至債務人的出資人(股東)。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的限制一是出資額必須占債務人注冊資本額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并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請。
公司破產重整的基本程序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占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法院將以企業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要求,在實踐中,這一標準是很難掌握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態度非常微妙。筆者參加培訓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產業務庭)審判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破產案件的指導思想是凡是符合條件的都應當盡量受理,并專門對各地法院進行了明確,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產案件(也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的現實情況。
立案后的重點工作是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實施。事實上,重整計劃在申請破產重整前就應當明確,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體措施等重要事項。
重整計劃擬定后,將提交不同的表決組予以表決。各組均予以通過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將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負責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若重整計劃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或者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業破產。
破產重整制度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了新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由 于企業破產法實施時間不長,對破產重整制度這一新事物的理解尚存在不全面,不確切之處,比如,有人認為:“新破產法對于債務的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 巨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根據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解和進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實踐,覺得以上理解可 能有失偏頗,因而可能對破產重整工作產生誤導。為此,提出一點看法供討論。
新破產法增加重整制度,是破產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老破產法也 有債務和解的法律規定,2005年我公司從事的上市公司吉林紙業的債務重組是根據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做的,債務重組取得了成功,并引入兩家戰略投資人,使 吉紙獲得新生,并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這是第一例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債務重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比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有很多改進,如新破 產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設“出資人組”、“小債權人組”等。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較之老破產法債務和解很重要一點是,新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部分表決組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而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見破產法第八十七條),法院可以裁定批準。上述意見認為“債務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巨的談判,也 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可能是依據這一條規定引申而來。
在實踐中,我曾聽到過類似的說法,認為“新 破產法實施后,債務重組簡單了,只要債務人請評估機構評出企業的償債能力,并在清算條件下的償債率之上加兩個百分點,然后把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發給債權人, 如果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法院強制裁定就行了”。按這種思路去理解和實施破產重整會產生不良后果的,如某市某上市公司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沒有做好債權人、 股東等利益相關方的工作,因而重整計劃表決未獲通過,法院即運用強制裁定批準,強制裁定后即引來了債權人與股東告狀。
債務重組是一項十分復 雜而艱巨的工作,它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債權人與股東;債權人、股東與戰略投資人;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還涉及到作為控股股東的當地政府等多個利益相關方之 間的利益協調,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需要擔當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善于運用相關法律以及證券市場的各種工具協調各個利益方,使債務重組的損失分擔合理、 公平;并對各方的利益盡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為此,要反復與各利益相關方溝通,根據各方的意見設計和調整重整方案,并且通過溝通使各有關方理解和認可重整 方案,以爭取重整計劃獲得多數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支持。
新破產法八十七條對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強制裁定批準,但法院對 強制批準十分慎重。法院不會簡單地根據重整計劃中普通債權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即強制批準重整計劃。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普通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 護,甚至受到損害,也可以做到重整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為此,法院要詳細了解:債權人的利益是否盡可能得到保護,是否存在債務人或戰略投資人為減輕 償債壓力而壓低償債資產的價值,是否存在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問題未解決;要了解股東是否分擔了債務重組損失,出資人權益調整是否公平、公正;同時, 也要了解債權人不支持重整計劃的原因,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債權人的要求不能滿足,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等等。總之,如果沒有對債權人以及 各利益相關方進行艱苦細微的協調工作,要獲得法院的強制批準是不可能的。
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 債權人和債務人 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采用。審理后,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 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 債務人破產 后,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 破產管理人 ,并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 債權的方式 ,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證據。法院對于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 破產債權人 。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于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于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終結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法律客觀:個人不能申請破產。我國大陸地區并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因此,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該類糾紛。企業申請破產,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請破產必須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否則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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