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對仲裁答辯書的內容未作具體規定,實踐中,一份完整、規范的仲裁答辯書對被申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非常重要。下面是我整理的仲裁答辯狀范本,歡迎參考。
1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本(單位答辯)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
《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鑒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企業版勞動仲裁答辯狀
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zz 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地址:中山南路##號商茂世紀廣場zz
電話:025-
郵編:xx
因zz訴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請求確認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理由不成立。
1、申請人于 2008年4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任銷售經理一職,共簽訂2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請人銷售任務一直未能達標,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連續5個月銷售額為零。
對于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被申請人在部門內部會議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狀況,并且對其進行了相關銷售輔助與指導,部門內部多次進行業務培訓,申請人工作仍未見起色。
故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及銷售任務書的約定(“連續三次處于不合格狀態(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依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提前一個月向申請人下發《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請人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無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也就是說申請人如果認為被申請人沒有按規定支付賠償金,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而不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
因此該項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向申請人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伍仟元整。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工作時間1年5個月,實際應為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多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申請人拒絕領取。
綜上,被申請人已依約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拒絕領取的行為,不能視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及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申請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資及額外賠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1、按法律規定,申請人年休假應為每年5天,而申請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實際年休假應是3.76天。
考慮到申請人是跨年度休假,準許申請人休5天,并全額支付了5天工資,有考勤記錄、工資表為證。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請人實際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資。
2、2009年的年休假,在給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請人曾提醒申請人休年假及調休,申請人拒絕調休。
在最后離職月份工資結算中,將其年假時間視作后期多出勤處理,具體為:
被申請人于2009年8月5日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申請人離職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實際上為4個工作日),工資結算為11個工作日(包含2009年假5天+調休2天)。
實際上,申請人2009年(2009.1.1-2009.9.4)年休假應為3.38天,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資。
綜上,2008、2009兩年被申請人已事實上向申請人多發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資。
所以,申請人此項請求是無事實、無法律依據的。
四、申請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拖欠獎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008、2009兩年,申請人的銷售獎金共計4350元,被申請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額發放,被申請人不存在拖欠獎金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查清事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xx年 xx月 xx日
給法院的答辯狀該怎么寫【1】
X X 答 辯 狀【在中間位置】
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二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三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1 請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xxxxxx[合情 合理 合法 ]
2 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四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所提問題
提出答辯,反駁原告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證據復印件】
(注: 可在接到通知十五天遞交 也可在庭審答辯后遞交)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負主要責任。
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并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
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梁147座,并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
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 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理由:······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證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證據:······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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