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對于霸王條款的處罰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經營者或者條款的提供者的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起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且霸王條款可能會因違法而無效。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遭遇霸王條款的處理方式如下:第一,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指出霸王條款的不合理之處,相互溝通,爭取雙方達成合意;第二,若經營者拒不承認霸王條款,或者明確拒絕取消霸王條款,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消協出面調解。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兔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遇到霸王條款雙方首先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對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予以刪除或者變更;如果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該霸王條款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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