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是: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有合格的經營場所;3、主要股東和公司實際控制人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4、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可以,公司的 注冊資金 在注冊完成以后就可以用于公司的運營(支付租金,購買辦公用品,支付 工資 等),只是注冊的過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公司在注冊成立時,需要驗收注冊資本,在“驗資”過程中(大約一個月),資金被凍結在指定帳戶內,不能用。在剛注冊公司時,要存入銀行驗資戶讓會計師事務所去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然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這段期間注冊資金是被凍結了的,等這些手續辦好后就可以開個基本戶把錢從驗資戶中轉出,公司就可以正常使用注冊資金了。 在公司批準成立, 公司注冊 完畢取得 營業執照 和稅務登記證以后,公司賬戶里的錢可以由公司取出供公司日常經營使用。這時所有注冊資金將劃到公司賬號內,可根據公司的經營需要使用,比如發工資、購買設備,支付公司管理費用等,但是不能沒有正當理由“抽回”資本金。也就是說,注冊資金在公司注冊完畢后是可以使用,但是必須合法使用,有正常的營運理由,需要有合法的手續,有正規發票,合法納稅。 一般來說在公司進行注冊的時候,要在銀行開戶兩次,第一次是用來驗資的賬戶,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驗資賬戶驗資后就注銷了,但是基本賬戶是用來公 司資金的出入和結算時候使用的,一般注冊完成之后,注冊資金進入基本賬戶,就可以支取使用了。所有的 公司注冊資金 在注冊完成后都可以使用了,當然在注冊過程中是不能支取的。
證券公司在市場中擔任著交易市場的角色,對于這樣的一個市場主體,法律對其的設立有特殊規定是無可厚非的。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一)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二).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三)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五)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證券公司的設立除了與一般公司相同的其他條件,最主要的就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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