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執行董事職責是什么
一、 公司法 執行董事職責是什么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二、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么?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 公司章程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職務。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公司中都應該設立一個執行董事,畢竟他是作為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公司的決策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當然執行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執行董事在行駛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也需要經過股東同意的。
執行董事崗位職責
首先,不同公司執行董事的崗位職責可以不同,要(最好由股東或股東會來)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其次,執行董事的崗位職責可以在《公司法》賦予執行董事的職責基礎上確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具體地,執行董事的職責可以參照董事會的職責確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還應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區別有:級別不同、產生方式不同、工作職責不同等。
一、級別不同
1、董事長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2、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級別低于董事長。
二、產生方式不同
1、董事長
董事長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的董事選舉產生。
2、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
三、工作職責不同
1、董事長工作職責
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于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2、執行董事工作職責
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公司職務有:
1、副總
總經理的幫手,幫助其更好地完成工作;按照公司總體發展戰略,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日常運營以及管理。
2、總經理助理
主要協助總經理對整個公司、業務方面的管理工作。
3、秘書
負責公司文件及檔案的收發、登記、交辦、催辦、立卷、歸檔工作。
4、人力資源總監
顧名思義,負責公司內部人員的考核,為公司爭取更多的人才。
5、銷售總監
負責公司項目客戶開發,維護;挖掘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營銷解決方案服務;商務洽談及合同的簽署,達成公司制定的銷售目標;協調客戶和內部資源,為客戶解決售前、售中及部分售后問題,提高客戶滿意度;維護良好的客戶關系,提升客戶對產品的認可度、服務的滿意度、公司品牌的美譽度。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執行董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董事長
公司里的執行董事是干什么的
執行董事是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工作職責:1、執行董事代替公司董事會行使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4、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執行董事負責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執行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也就是最少為三人,最高的為十三人。
公司董事的人數由公司章程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來決定,董事人選由公司股東會提名決定,并由公司股東會進行聘任;其中在董事會中設立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若干人。在董事中分為兩種,一種是執行董事,另一種是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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