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怎么辦理的
怎樣辦殘疾證_百度知道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辦理辦殘疾證,辦理殘疾證的流程如下:
1、殘疾人申請、村(社區)初查: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當地村委(社區)或殘協申請,村委(社區)或殘協按照殘疾標準進行初查,初查符合的該村(社區)負責人簽署經辦意見、經辦人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
2、鎮(街道)殘聯初審登記:鎮(街道)殘聯經辦人或負責人嚴格按照殘疾標準進行初審登記并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上的內容(此兩表由縣殘聯提供給各鎮街殘聯,也可自行復印),貼上申請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所填姓名和所貼照片必須與身份證或戶籍上的姓名和人物相同),鎮(街道)殘聯負責人簽署意見、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并指導殘疾人參加殘情鑒定;
3、縣定點殘疾鑒定醫院鑒定:縣定點殘疾鑒定醫院的評定醫師必須嚴格按照殘疾標準進行認真細致鑒定,并簽署“評定意見、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等評定結果及其姓名和日期,加蓋該醫院的公章;
4、縣殘聯登記審查、網上報市殘聯審批:縣殘聯在接收到申請表和評定表后進行網上辦證登記并會同鎮(街道)殘聯人員一道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縣殘聯負責人把關簽署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報市殘聯網上審批,審批合格后打印殘疾人證;
5、市殘聯審核批準,加蓋鋼印;
6、證件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殘疾證去哪里辦理殘疾證
法律主觀:
當事人辦理殘疾證的,應當前往當地殘聯進行辦理,所要的手續包括有:向殘聯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殘疾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殘疾證換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殘疾人證到期換證需要到各區街道殘聯或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申請人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兩寸白底照片等材料前往各區街道的殘聯或者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工作人員進行審核辦理制證。
可以憑借舊的殘疾證去當地殘聯換領新的殘疾證更換殘疾證需要在戶口所在的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殘疾證補辦不需要本人去,更換殘疾證如果本人不方便出行的,可由親戚帶齊所需材料來代辦。攜帶本人身份證,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及到期的殘疾證等相關材料去殘聯窗口更換新的殘疾證。
殘疾人證到期換證需要到各區街道殘聯或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殘疾證過期辦理流程,具體如下:
1、首先要確認自己持有的殘疾證是第幾代的,殘疾人證的有效期為十年,如果超過十年就需要去重新辦理;
2、如果殘疾等級沒有發生變化,則需要本人攜帶之前的殘疾證、個人4張照片,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復印件,和指定醫院的醫學鑒定書,到戶口所在地重新辦理;
3、如果殘疾情況發生變化,就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的殘聯重新填寫表格辦理殘疾證。殘疾證的重新辦理不需要支付任何其他費用。其他相關問題如下:
一、更換殘疾證到哪個部門換
更換殘疾證需要在戶口所在的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辦理殘疾證需要攜帶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和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等相關材料,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二、殘疾證補辦一定要本人去嗎
殘疾證補辦不需要本人去。從法律上來講,并無相關規定明確要求殘疾人親自辦理,那么就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但是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終究還是要對殘疾人本人作出認定或委托醫院檢查的。
殘疾證的有效期限是十年,到期了帶上過期的殘疾證去殘聯窗口更換新的殘疾證。
三、辦證所需手續
辦證所需的手續為:
1.農村籍和城鎮無業人員申請評殘,按“屬地原則”,持村(居)委會介紹信到戶口所在鄉鎮殘聯審核登記蓋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監護人(無監護人可有親友或村居委指定專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張和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2.城鎮職工申請評殘,由所在單位工作人員帶領,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張、有關病情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3.殘疾比較明顯,能明顯達到標準的,殘聯可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證明。精神、智力殘疾出具市精神鑒定中心證明。聽力、言語、視力殘疾出具村居及
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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