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處罰條例
酒駕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第二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現在對酒后駕車又加大了懲罰力度,喝了一點酒算酒后駕駛,酒精度到達一定程度就算醉酒駕車, 3次以上將永久吊銷駕照, 所以請千萬不要酒后駕駛, 指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0小于100毫克。
舊法對飲酒后駕車處罰規定是,罰款50元;并扣6分。
新法的處罰規定是,暫扣1到3個月駕照;200元至500元罰款。
什么是醉酒駕車?舊法和新法對醉酒后駕車的處罰區別?
指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氣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舊法對飲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是,十五日拘留;罰款50元;并扣6分。
新法對飲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3到6個月駕照;500元至2000元罰款;
一年內兩次醉酒駕車的,將吊銷駕照。
最新酒后駕駛處罰標準
●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
●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駕車,并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于酒后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如何禁止酒后駕車,與國際接軌其實是可行的。只有重罰,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酒后駕車的行為才能有所收斂。
◇酒后駕駛怎樣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處500元罰款,記6分,駕照暫扣1個月至3個月。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處以8日至10日拘留,暫扣駕照5個月,并處1800元罰款。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處以13日至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并處1800元罰款,記12分...全文>>
◇公安部發布酒后駕駛處罰新規定
公安部17日正式對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此次修改后,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進一步放寬,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進一步簡化,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則進一步加大。新規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二次修改,旨在通過修改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化進程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改變,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簡化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方便群眾...全文>>
◇酒駕入罪 刑法擬增危險駕駛罪
8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擬將酒駕和飆車納入刑事處罰范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此次修訂可視為對公眾憤怒情緒的正面回應。這一輪公憤始于2008年底,成都司機孫偉銘無證醉酒駕車,致4人死亡、1人重傷。2009年6月,南京司機張明寶酒后駕車,連撞9人致 5人死亡、4人受傷,死者中包括1名孕婦。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采納。
飲酒后駕車扣多少分
酒駕分為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由于酒駕的社會危害大,因此維護社會和道路安全,國家對酒駕行為是嚴厲制止的,特別是醉酒后駕駛的危險系數非常高,故國家將其列入刑法。
酒駕記分標準
根據公安部最新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后駕駛將直接吊銷駕駛證,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除此之外,《道路安全法》和《刑法》還分別規定了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的處罰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況惡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酒駕的危害大,單單靠國家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完全制止酒駕行為,還需要市民的自覺主動配合,有意識的放棄酒駕行為,這不僅是為了他人的安全和利益著想,更是為了自己的安全和利益著想。因此為了社會安全、道路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請大家遠離酒駕!
(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及其附件內容詳見北京市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具體內容參考122交通網和中國人大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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