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后,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并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考慮到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并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這一條但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做變更登記。,(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最高額決定著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一、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
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特殊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主要用于連續交易關系、勞務提供關系和連續借款關系等場合
二、什么是最高額抵押貸款?
對不能分割的資產(如房子)做貸款抵押,但貸款數額比抵押物低,此時就可以做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之后如果再有貸款需求,只要在最高額之內,就需要在辦理抵押手續了。
三、什么是房產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拓展資料: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于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注意:《物權法》修正了《擔保法》關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而規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可以轉讓部分債權,但最高額抵押權不隨之轉讓,轉讓出去的這部分債權就喪失了最高額抵押權。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四、什么是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定義?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資本主義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器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最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于(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并無本質區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