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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成程序流程(處罰行政聽證流程步驟是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3-04 05:38:01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會的程序如下:
1、聽證記錄員在聽證前,檢查所有的聽證人是否全部到場,做好登記的工作;
2、聽證會開始后主持人要求會場肅靜,并且宣布聽證會進行時的所有紀律;
3、對聽證的內容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4、聽證調查階段等等。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當事人在三天之內提出聽證的請求,然后行政機關應該在組織聽證的前7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然后聽證會的整個流程也都是一氣呵成的,不過都是在工作人員的主持下完成的。
一、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是怎么規定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并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回避。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一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開始后,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之一,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一。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后當場交當事人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后,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另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
總之,聽證也得建立在當事人提出了聽證請求的情況下,但是司法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對當前的這種行政處罰是可以提出聽證的。我們提出聽證就意味著可以有證據來反駁行政機關的這種行政處罰,要不然的話,就沒有必要申請聽證會了。

行政聽證幾日內提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聽證程序的流程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回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含義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它不是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種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聽證前的準備工作

聽證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聽證條件的把握、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審查聽證要求、聽證組成人員(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和聽證時間、地點以及聽證方式(公開或不公開)的確定、送達聽證通知書、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項。

實踐中還需要做好的準備工作有以下幾項:

1、聽證組成人員的確定。可以視案情需要采取兩種方式,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比較清楚的,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一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主持聽證;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復雜的,可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多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組織聽證,但必須是單數,并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筆者傾向于少用第一種方式,多用第二種方式,以體現行政機關的重視,且當事人也更為信服。

2、聽證方式的確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局規定除涉密、涉隱私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鑒于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可能顧及名譽比較忌諱公開舉行聽證,再者,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是否存在業務、技術秘密或個人隱私有時難以把握,所以,筆者認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外,當事人可選擇聽證方式,應事前征詢其意見。公開聽證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證可以旁聽。

3、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不宜太多,應根據對等的原則,以不超過當事人可能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為代理人,其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3人,所以,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最多也以不超過3人為宜。如果有多少執法人員參加了調查,就讓多少執法人員出席聽證會,就會使當事人有一種處于弱勢、不公平的感覺。

4、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應提交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本人不出席聽證會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應委托其中一人全權代理,全權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必須具體(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聽證陳述和申辯,代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單位的,還必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鑒(或簽名)齊全。

5、調查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應準備書面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依據、建議等。二是應準備書面證據目錄,對所有調取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的證據應分類編號,概述主要證明內容,以便于在聽證會上舉證時條理清晰,旁聽公民聽得明白。

6、聽證組成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每人必須閱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數,以應對聽證會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書記員也應事前閱卷,熟透案情,以保證記錄的速度和準確性。二是聽證主持人應擬寫好聽證提綱,并可進行合理分工,如安排聽證員在聽證中組織雙方舉證、質證或組織辯論等,以免聽證員在聽證中作“壁上觀”,并可消除當事人認為聽證員是“花瓶”和擺設的誤解。

7、聽證會場的布置。有條件的執法機關可以參照法院審判法庭的樣式布置聽證會場,并擺好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標示牌。

(二)主持聽證的規范操作

主持聽證會在操作上我們應采取抗辯式來進行,其具體程序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聽證開始階段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后,應把握三個要點:

1、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

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除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外,還包括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該程序必不可少,萬不可缺漏,否則主持聽證無效。

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當場核實事實,或進一步查清事實,為依法行政作出正確決策。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并經質證后確認。該階段可分兩種情況掌握。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單一或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可用兩個步驟解決問題。

1、先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然后由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涉嫌多種違法事實或案情復雜的,一般來說,應“一事一述一證一舉一質一認”,具體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調查人員陳述事實和舉證(由當事人質證、申辯)。先由調查人員就當事人涉嫌的違法事實逐類或逐個提出,逐個舉證,逐個提出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然后,由聽證主持人逐一交當事人辨認證據(設傳遞證據的工作人員一名),并征詢其質證、申辯的意見,再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質證的情況當場認證,即當場確認有效或無效。最后,向調查人員問清是否全部證據舉證完畢。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舉證(由調查人員質證)。按上述方法依此類推。同一違法事實多個證據的,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個聽證會時間拉得太長,可連續舉證,再由對方一并質證。因案件需要,上述舉證、質證也可適當打亂順序,交叉進行。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舉證、質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可就雙方陳述有遺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實、證據及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發問,以進一步核準事實,并可適當允許雙方互為發問,體現聽證的民主性,為進入辯論階段打下基礎。該程序可靈活掌握,在舉證、質證中穿插進行。

辯論階段

這個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說清、說明、說透。

第一輪,先由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建議提出論證意見,再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二輪,互相辯論,可適當打亂順序,但應避免秩序混亂。

結尾階段

1、向當事人、調查人員問清是否有最后陳述的意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應告知當事人當場閱看筆錄,審核無誤逐頁簽名,其中最后一頁頂格內容簽名。如記錄有誤,可要求書記員當場補正,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指紋確認。全權代理人逐頁簽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頁簽名。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調查人員最后一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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