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仲裁適用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3.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為關于仲裁活動中的委托代理、第三人參與仲裁、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和仲裁管轄的規定。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涵蓋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 仲裁法適用范圍內的爭議: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 仲裁法不適用范圍內的爭議:這類爭議涉及與人身關系相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爭議、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3. 可通過仲裁解決的糾紛類型:適用于《仲裁法》的糾紛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基于平等地位所發生的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4. 仲裁協議的必備性: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若一方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不會受理。
5. 仲裁與訴訟的關系:若當事人之間已存在有效仲裁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任何一方違反仲裁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該仲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仲裁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 仲裁適用于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2. 仲裁處理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自行解決的。
3. 仲裁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提交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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