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權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其生效條件有以下兩點: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押權的范圍:
1、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占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
質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質押權的設立
(一)設立書面合同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三、質押權的成立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范圍進行。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成立
1、從物的成立
質權的成立及于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成立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成立。轉質權的成立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押物是出質人為了保障債務人的權益,進行動產或者是權利質押。當出質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有權利進行對質押物的受償。但前提是質押權已經生效。
一、質押的所有權歸誰
在質押期間,質押物依然屬于質押人所有,質押權人對質押物不享有所有權。質押期屆滿,將質押物進行拍賣時,若質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質押物的所有權。一般來說,質押權人對質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質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質押物。
二、質押的基本內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三、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一)抵押與質押的標的不同
抵押的標的傳統上是不動產(現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動產),而質押的標的是動產與權利。
(二)對于抵押與質押中,標的是否轉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的標的是不轉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權人的權利在于有權干預未經其同意的債務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并有權追索該標的,以及優先受償權。
而質押中,作為標的的動產與權利是要進行轉移占有的。在質押合同設立后,債務人要將標的交付債權人占有。動產要交付占有,而權利也要交付權利證書,如:專利權證、商標權證等代表權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據此證享有利益的權利證書,才能起到擔保的效果。除以上兩種主要區別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區別,在此不贅述。關于質押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是需要判定權利是否有效的。我們的律師會積極為您提供相關的幫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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