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立案后一般會在立案后的三天之內通知被執行人,對于被執行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還需要報告當前及前一年的財務報告,不然是可以按拒不執行罪來進行處罰的。
申請執行立案后三天之內就可以接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承辦人應該在收到了案件材料之后的三天以內向被執行人進行執行的通知書的發放,從而通知被執行人依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財產申報,責令被執行人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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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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